Page 216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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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13)
SHAOXING XIANZHI
土为原料)发证 30 家。至 2008 年底,绍兴县向 51 家矿山企业发证,其中建筑用石料矿 27 家、砖瓦
用粘土矿 21 家、矿泉水企业 1 家、铜矿 1 家、铁矿 1 家。此后,一些资源性矿山生产企业又因各种
原因陆续关停。截至 2013 年底,在册登记的资源性矿产生产企业只有 10 家,其中在产矿山、石料
石材 4 家,矿泉水厂 1 家,铁矿 1 家,铜矿 1 家,砖瓦用页岩生产 1 家,工程性石料矿 2 家。
石料类矿山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
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绍兴县实际,从 2001 年开始陆续对影响环境和安全、不符
合继续开采条件的桃源石料场等 34 家矿山到期实行停业关闭。
2003 年 12 月,绍兴县政府办公室专题发文,提出五条整顿意见,分类处理未拍卖矿山,严格管
理已经出让矿山,合理规划新开发矿山,加快开展矿山复绿工作,建立矿山管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整顿,安昌大和山、钱清广基、马鞍大山下等矿的资源保障能力得到增强,随着建筑新技术
的推广和应用,全县建筑石料用量稳中有减,宕渣用量稳定在 1500 万吨 / 年的水平。2007 年底前,
全县共关闭矿山 19 家,其中有 12 家在县级以上主要公路视线内开采(通济、国庆、大和、花井、友泉、
下娄宫、广兴、平阳、华国、国际、九岩),迁移 2 家(东兴、台达),由于改道影响减少 1 家。全县 20 家
在公路视线内开采的矿山只保留杨汛桥永利、马鞍湖山、福全帽山、王坛建华、富盛三溪口等 5 家石
料场。根据生态县建设需要及有关法律规定,向矿山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按照规定
编制矿山开发利用及生态环境治理方案,严格监督企业按照方案做好关闭矿山的复垦还绿工作。
此次整顿后,全县矿山总数从原来 40 家减少到 25 家(其中 4 家新办),矿山数量减少 35%,一
批不具备开采安全条件的矿山被强制关闭。矿山开采规模不断扩大,宝业、永利、永通、天马等一批
大企业集团参与矿山开发,矿山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0 年 8 月 8 日,绍兴县政府出台《关于征收矿产资源采掘费实施办法的请示》规定,凡在县
境范围开采金属、非金属、能源、特种矿种、地热水以及经营性石料(围海、抢险用石料,由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县计经委审核,报县府批准,可以免征)砖瓦粘土等矿产资源的乡镇集体和个人采矿者,
均应交纳矿产资源采掘费。收费标准为矿产品现价销售总额的 1%,砖瓦制品按销售总额的 0.3%
征收。生产矿山从 1990 年 1 月 1 日起计收,新办矿山从投产之日起计收。1990 年全县收取 17 万
元补偿费,991 年收 8 万元。1992 年,推行新的矿产资源采掘费收取办法,经与物价局现场调查确
1
定,折合成每箱炸药 7 元。根据国务院 1994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绍兴县对境内矿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996 年,对辖区内 5 个国营矿山征收矿山资源费,超额 7
万元。1998 年征收矿山资源补偿费比上年增长 40% 以上,矿泉水、砖瓦粘土征管工作展开。2003
年 12 月,绍兴县国土资源局被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先进集体称号。2012
2
年,绍兴县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储量挂钩,013 年,将建筑石料矿山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
动态监测挂钩,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21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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