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P. 299
第五编 城镇建设
1. 主体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下的建设项目,自竞得土地后 9 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时间不作调整。
竣工并通过县综合验收时间,“611”商务大楼项目延长至竞得土地后 3 年 3 个月内;总部经济园项
目延长至竞得土地后 3 年 6 个月内。
2. 主体建筑 100 米以上的超高层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延长至竞得土地后 12 个月内,竣工并通
过县综合验收时间延长至竞得土地后 4 年内。
开竣工期限调整后,相关部门(单位)与企业签订项目开竣工履约补充协议并送县国土资源局
备案。
完善开竣工保证金的管理
1. 允许企业用银行保函充抵保证金。银行保函质押在相关职能部门后,原保证金返还。
2. 企业无法办理保函的,按时开工建设并达到以下建设进度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相关
主管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后,分期退还开竣工保证金。
(1)完成桩基工程,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 30%。
(2)完成主体结构,并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退还 50%。
(3)按时竣工并通过县综合复合验收,退还 20%。
修订完善总部经济园建设进度奖的兑现条件
总部经济园投资企业按时开工建设,并按规定时间竣工、通过县综合复合验收的,按出让总用
1
地规模 1 公顷以下的奖 500 万元、 公顷以上的奖 600 万元作为建设进度奖励资金。
扶持入驻柯北总部、商务大楼内企业的发展
1. 对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驻柯北“611”建设计划商务大厦、企业总部大楼的县外企业(公司),
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按其地方财政贡献(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内开发所发生
的地方性财政收入)的 80%专项分成给所在街道、开发区,用于奖励企业。
2. 对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驻柯北“611”建设计划商务大厦、企业总部大楼的县内企业(公司),
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县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
性财政收入)为基数,其增长超过 10%以上部分的 80%专项分成给所在街道、开发区,用于奖励企业。
3. 对 2008 年 7 月 1 日后入驻柯北“611”建设计划商务大厦、企业总部大楼内的纺织类企业地
区总部(企业上年度总纳税额在 300 万元以上或拥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品牌),且当年度有纳税实绩
的,自认定之日起(不包括建设业主自购用房),给予建筑面积 500 元 / 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补贴(限
50 万元);租用办公房的,前三年每年给予营业面积 200 元 /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每年限 20 万)。
其他规定
1. 中国轻纺城商会组织参与总部经济园建设,其开发的企业总部大楼 1/3 自用部分,可按项目成
立开发公司时首次注册明确的出资股东(自然人)的出资比例分割发放权证,但不得进行出售转让。
2. 引导镇(街道)参与“611”建设计划(总部经济园)建设。
对 2008 年 1 月 1 日后参与“611”建设计划开发的项目,自动工之日起三年内产生的地方留成
税收,全额奖励给投资企业所在地镇(街道)。
3. 凡列入“611”建设计划的项目,即为县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
02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