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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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城镇建设




                 续表
                  序        安置小区名称            所在镇街       总建筑面积         总投资       总套数     建成        备注
                  号                                     (万平方米)       (万元)               年份
                  51         人利万家            华舍街道         12.05       25000     1134   2012       —
                  52         独山嘉园            柯岩街道         19.99       40714     1594   2012      自建
                  53         众安公寓            杨汛桥镇          1.12        5000      116   2012      回购
                  54         羊山华庭             齐贤镇          2.39        5479      204   2012       —
                  55       中泽一期小区            柯桥街道          9.76       37012      756   2013    2014 年竣工
                  56       中泽二期小区            柯桥街道         22.07       105502    1612   2013    2014 年竣工
                  57       湖塘安置小区            湖塘街道         12.25        588       890   2013      一期
                  58         霞村南区             安昌镇          1.83       5265.23    134   2013       —
                  59         国际景园             安昌镇         27.47       44152     1962   2013       —
                  60        大钱门小区             钱清镇         11.57       40000      702   2013       —
                  61      鉴水人家(二期)           柯岩街道         12.65       38838      818   2013      自建

                  62         体育中心            华舍街道          8.81        6269      816   2013       —
                                  合计                      203.31     868825.68  34493   —         —

                     货币安置

                     1999 年 7 月,绍兴县房屋拆迁继续实行实物安置的同时推行货币安置政策,规定拆迁直管公房
                 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为,按应安置的使用面积 1 1.3 比例折算成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乘地段系

                 数和楼层系数实行补贴;私有房屋按应安置的建筑面积 600 元 / 平方米加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乘地段系数 × 应安置建筑面积 × 楼层系数实行补偿。此政策 8 月 1 日起执行。
                     2002 年 10 月,县政府出台《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
                 其中规定:城区内拆迁住宅用房,其安置补偿方式,由拆迁人提供公寓式成套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实

                 行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化补偿。是月 31 日,县物价、建设、国土 3 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标准》。基准价标准规定住宅房屋一类区域为 1150 元 / 平方米、二类 1050 元 / 平方米,三类 950 元 /
                 平方米、四类 650 元 / 平方米,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制定《房屋拆迁有关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其中临时建筑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钢混结构 200 元、砖混结构 150 元、砖木结构 100 元、简易结

                 构 60 元。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
                 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 4 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
                 面积计,成套住宅每月 6 元 / 平方米、非成套住宅 5 元 / 平方米。货币化安置户,发给其 4 个月临时
                 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 600 元计发,建筑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以上部分再按 5 元 / 平方米计

                 发。非住宅搬迁安装费按房屋建筑面积 30 元 / 平方米发给。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商业用房 200
                 元 / 平方米、其他非住宅用房 100 元 / 平方米补助,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4 年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每平方米 2550 元、2350 元、2250 元、1800 元,安置房、商品
                 房价参照。是年 4 月 12 日,县物价等部门发出通知,调整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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