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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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城镇建设
续表
序 安置小区名称 所在镇街 总建筑面积 总投资 总套数 建成 备注
号 (万平方米) (万元) 年份
51 人利万家 华舍街道 12.05 25000 1134 2012 —
52 独山嘉园 柯岩街道 19.99 40714 1594 2012 自建
53 众安公寓 杨汛桥镇 1.12 5000 116 2012 回购
54 羊山华庭 齐贤镇 2.39 5479 204 2012 —
55 中泽一期小区 柯桥街道 9.76 37012 756 2013 2014 年竣工
56 中泽二期小区 柯桥街道 22.07 105502 1612 2013 2014 年竣工
57 湖塘安置小区 湖塘街道 12.25 588 890 2013 一期
58 霞村南区 安昌镇 1.83 5265.23 134 2013 —
59 国际景园 安昌镇 27.47 44152 1962 2013 —
60 大钱门小区 钱清镇 11.57 40000 702 2013 —
61 鉴水人家(二期) 柯岩街道 12.65 38838 818 2013 自建
62 体育中心 华舍街道 8.81 6269 816 2013 —
合计 203.31 868825.68 34493 — —
货币安置
1999 年 7 月,绍兴县房屋拆迁继续实行实物安置的同时推行货币安置政策,规定拆迁直管公房
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为,按应安置的使用面积 1 1.3 比例折算成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乘地段系
数和楼层系数实行补贴;私有房屋按应安置的建筑面积 600 元 / 平方米加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乘地段系数 × 应安置建筑面积 × 楼层系数实行补偿。此政策 8 月 1 日起执行。
2002 年 10 月,县政府出台《绍兴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意见》。
其中规定:城区内拆迁住宅用房,其安置补偿方式,由拆迁人提供公寓式成套住宅安置被拆迁人,实
行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化补偿。是月 31 日,县物价、建设、国土 3 部门制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
标准》。基准价标准规定住宅房屋一类区域为 1150 元 / 平方米、二类 1050 元 / 平方米,三类 950 元 /
平方米、四类 650 元 / 平方米,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制定《房屋拆迁有关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其中临时建筑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钢混结构 200 元、砖混结构 150 元、砖木结构 100 元、简易结
构 60 元。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
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后的 4 个月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
面积计,成套住宅每月 6 元 / 平方米、非成套住宅 5 元 / 平方米。货币化安置户,发给其 4 个月临时
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 600 元计发,建筑面积大于 100 平方米以上部分再按 5 元 / 平方米计
发。非住宅搬迁安装费按房屋建筑面积 30 元 / 平方米发给。过渡补助费按建筑面积商业用房 200
元 / 平方米、其他非住宅用房 100 元 / 平方米补助,200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4 年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调整为每平方米 2550 元、2350 元、2250 元、1800 元,安置房、商品
房价参照。是年 4 月 12 日,县物价等部门发出通知,调整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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