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2 - 《绍兴县志(1990-2013)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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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13)
SHAOXING XIANZHI
河湖水域管理规定
1990 年 11 月 1 日,县政府批准县水利电力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 水法 > 切实加强河道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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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4 日,批转县水利电力局《关于河道、湖泊管理的暂行办法》。1991 年 8 月 17 日,县水利水
电局出台的《关于要求制止当前填河设障现象,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几点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转
发各镇(乡)实施。
1998 年 2 月 25 日,绍兴县政府出台《绍兴县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1998 年 10 月 30 日,县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出台《关于加强主干排涝河道渔箔设置和管理的通
告》,明确指出:对已在主干排涝河道中设置的拦河渔箔,首先必须服从河道行洪排涝的需要,由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主干排涝河道内擅自新设
拦河渔箔。
2003 年 8 月 21 日,县政府出台《绍兴县河道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加强全县河道规划的编制
与实施管理,提高河道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1996 年起,绍兴县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水土保持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县范围内依法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1996 年 7 月 2 日,出
台《绍兴县水土保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 27 条,提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
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
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1996 年 11 月 19 日,出台《绍兴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程序暂
行规定》。对申请、登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发证的程序作详细说明,对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过程中的监督、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作进行具体规定。
1998 年 3 月 6 日,出台《绍兴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实施办法》。根据县域内水土流失现状,划分
出重点防治区、重点预防区和重点监督区,并分别提出治理目标和预防保护措施。
塘闸水库管理规定
1990 年 6 月 18 日,绍兴县政府出台《绍兴县政府关于加强对海塘水闸保护的通告》。11 月 24
日,县政府批转县水电局《关于海塘、水闸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 17 条,
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利电力局)是海塘、水闸的主管机关。
1997 年 10 月 20 日,县政府出台《关于重申平水江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加强工程管理的有
关规定》。1999 年 7 月 27 日,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出台《绍兴县标准海塘管理办法》,
将绍兴县即将建成的 25 千米一线高标准海塘纳入法制化管理范畴。
海涂开发管理规定
绍兴县自 20 世纪 90 年代初,按照省定规划围垦海涂结合治理曹娥江,逐步制订海涂开发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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