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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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13·
开化县县志纂修凡例
一、开化旧志成于清光绪二十四年。国体既更,政治随改,旧时体例或不能容。民国
三十五年十月一日,内政部颁有《地方志书纂修办法》,自宜别订体例,以蕲符合。
一、方志前例,或重图经,或重政治。图经局与地志,政治类于史书。愚以为,不载
山川土壤,何以事生产而利民生;不叙政事措施,何以鉴得失而资因革。二者各有攸当,
不可偏废。新志例,合地志、史书所长,而兼用之。
一、从前修志,赓续前例为多,创制新例殊少。今时纂修志书,于事之相类者则用续,
于事之新出者则用创。
一、省、县旧志,每载分野。明季广昌揭暄曾作分野之诞及分野考,以辟之其言,至
为详尽。近时专家学者亦所不取,新修《浙江通志》删削星野,今从之。
一、前志首简多作十景图、八景图,并系以诗,勉强凑合,于义无取。今删之。
一、前志山川,但记名山、名川,而略于支脉、流派,不合古书记山川之法,今详载
山脉、河流,并绘各种详图,以便观览。
一、乡镇自治与议会性质不同。议会为纯粹议事机关,乡镇自治为协议执行机关。乡
镇之事务又只以一乡一镇之地域为限,自不能与县以上之议会同列。近志或有乡镇自治并
入议会者,于义不安,故议会之次另辟乡镇自治一门,以统之。
一、赋税为食货之大宗。县志非断代之书。前志赋税起顺治迄乾隆,实嫌漏略。今增
叙历代赋税之大凡,并续乾隆以下至于当今。
一、光绪志选举门列有封赠、恩荫二项,于现时义例有乖,今所不取。
一、前志人物门分为十余目,有一人一目者,有一人数目者,又有不标目者,专载近
于隘,细分涉于支,不标嫌于混。今只分乡哲、列女、寓贤、方外四目,以归简要。
一、女子节孝,今时褒扬条例所未及,然操行坚苦、懿德可风者,则载入列女传。
一、乾隆、光绪二志于原文任意删削,殊失作者真意,今据雍正志及见他书者酌为补
入。
一、入民国后,本县职官只载县长、审判官、警察局长、教育局长或劝学所长、典狱
官,其余佐治人员概不载入,以明职责之所在。
一、艺文一门,光绪志分目十二,凡为三卷。今只分书目、文征、杂艺三目;文征之
下系以文、诗、词三小目;杂艺之下系以书画、雕刻二小目。而以武术附焉。
一、人物一门,其人生存但记其出身、官阶、职务;在地方有劳绩者,仅从叙事内附
见之,而不别列专传,所以杜爱憎泯取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