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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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卷十四 军 事 志
人,干事一人,书记、司书、传达各一人,下设消防救护工务三队,又设立医
院,附以救伤站。乡镇各设分团,设有消防、救护、警报、工务、管制、防毒、
供应、警备等八班。
防空监视哨 二十七年一月,设立防空监视哨,计城内一、马金一、华埠
一、齐溪一。各设警钟,空袭时即发空袭警报。计成立后,共发警报千余次。
六、征 兵
自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兵役法令》颁行,于是自唐以来募兵之制,一变
而为征兵之制。今将其法令之修正、征兵机构之改组、历年所征之人数,分举
如下。
法令之修正 中国兵役法最初为民国二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创立,二十五
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全文共十二条。三十二年□月十五日,修正为三十二条,
分七章,曰总则、服役、管理、征集、召集、权利义务、附则。三十五年十月
十日,又修正颁布兵役法三十五条,分十章,曰总则、役种、服役、管理、征
集、召集、海空军之兵役、权利义务、妨害兵役、附则。一在抗战前颁布,一
在抗战期中颁布,一在胜利后颁布。以施行后而法之利弊见,故不惮一再修正
也。
征兵机构之组织 民国二十六年,奉令成立兵役委员会,上隶团管区,附
设县政府。县长兼主任委员。置委员若干人,承县长之命,主持征募事务。二
十七年,裁撤委员会,于县府设兵科,置少校科长、上尉科员、书记、司书等。
三十二年,奉令裁撤兵役科,归并国民兵团,设征募股,承办兵役。三十四年
十二月,又奉令裁撤国民兵团,县政府置军事科,仍设中校科长一人,少校主
任科员二人,及督征员等,办理役政及组训警卫军事业务,并组织兵役协会、
抗战军人优待委员会、乡镇兵役询问处、抗属代笔处等。
征募 开化历年征兵配额,常有变更。自二十六年迄今征补兵额人数,列表如
下。
开化县二十六至三十七年度征兵配额表
年征额 令拨数 实拨数
年别 小计 备 考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二十六年 三六 0 三六 0 三六 0
二十七年 五一六 一八 0 五一六 七四 五一四 七四 五八八
二十八年 九八 0 三一 0 一三九五 二八七 一三九五 二八七 一六八二
二十九年 九八 0 三一 0 一四四一 六 0 四 五二一 六 0 三 一一二四
三十年 一二 00 三七二 一二二四 一八五 九一九 一六五 一 0 八四
三十一年 一二二四 三六 0 一三一五 八七 八四四 七九 九二三
三十二年 一二二四 二五二 一一九四 一一九四 一一九四
三十三年 一 0 九二 二四 0 九六六 七三 九六六 七三 一 0 三九
三十四年 本年抗战胜利,奉令停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