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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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志稿(民国 38 年)》          ·237·

             开化县志卷十七




                                      职 官 志(目四)
                                    制度沿革 名宦 文官表 武官表





                  设官分职,以为民也。亲民之官,莫如县令。历代政治修明之际,于守令之人选盖甚
             重也。洎乎现代,县为政治之单位,一切政令,大都责成于县,事繁任重,视昔有加,非
             特县长应加慎选,即佐治官吏,亦贵乎任用得人。开化设县,始于宋初,自令长、丞尉以
             至学官,旧志犹可稽考,仍沿旧表,益以新编,其有政绩循良功德在县者,亦援旧例,作
             为小传,以示民不能忘之意也。志职官。



                                            一、制度沿革




                  宋代县制,率承唐旧,赤县以外,分望□上中下五等。县令人选,一改五
             代时凡龌龊无能始注县令之风。建隆三年,始以朝臣为知县,或参用京官及幕
             职。诸县二万户以上置丞(时衢属诸县无二万户者),千户以上置簿尉。学宫初
             以令佐兼衔勾管学事,其后设主学一员。元入中国,凡上县秩从六品,达鲁花
             赤一人,尹一人,丞簿尉各一人,典史二人;中县秩正七品,不置丞;下县秩
             从七品,设官如中县。学官则命于朝者曰教授,命于礼部及行省与宣慰司者,
             曰学正、山长、学录、教谕。本县设教谕一员、训导二员;书院设山长一员。
             有明代兴,本县官吏之设,为知县一员、县丞一员、理盐清军主簿一员、管粮
             巡捕典史一员,首领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二员。崇祯六年,裁去主簿一员、训
             导一员。此外,又设金竹岭巡检一员、阴阳学训术一员、医学训科一员,僧会、
             道会各一员。清代承明旧制,惟缺主簿一员。康熙三年,裁去教谕一员,十五
             年复设。民国肇兴,制度屡易,县长初名民事长,下设参事,及分设总务、民
             政、财政、教育各科。办理诉论者则有执法科,设帮审员以理其事。囚犯则设

             有典狱官,以管理之。治安则设有警察署及华埠分署。此民国初年之大略也,
             二年,改民事长为知事,裁撤参事,继又改总务等科为一二三各科。十六年六
             月,知事改称县长,县公署改称县政府,改设总务、财政、教育、建设四科,
             置科长、科员如旧。十六年,县政府增设秘书一人,事务员若干人,只分民治、
             财政、建设三科,教育已改设为局,警察所改设为公安局,民政科增设指导员,
             又增设防务主任一人。二十四年,教育、公安又改局为科。教育科添设督学一
             人,公安科置警佐,科长则由警佐兼任。二十六年七月,县政府成立会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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