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民国开化县志(点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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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卷十六     社   会  志

                  合作金库 民国二十七年四月成立,由县长兼主任,并设副主任二人,下
             设总务、业务、会计、出纳四课。当时筹集民股股金三万五千零二十九元,机
             关团体股三百元,贷款与合作社,利率初为百分之一,嗣后逐渐增为百分之五。
             二十九年,合作金库内,附设农民银行。关于农贷事宜,先由中国银行借贷者,
             现均由浙江农民银行借给,而原有金库款项,共积为七万九千五百元,缴存县

             政府。至三十七年四月,本县合作金库裁撤,并入衢州中国农民银行,由衢州
             农民银行直接派员来县办理农贷事宜。今就合作金库发放农贷数目有卷可稽者,
             自三十一年起列表如下。
                  开化县合作金库贷款一览表
                    时期              借款人数                  放款数目                    月利
               民国三十一年           二八四五             一 0 四七四七元                 百分之一
               民国三十二年           一三六六一            一 0 四二二三 0 元              百分之一
               民国三十三年           未详               二三七八五九 0 元                百分之一
               民国三十四年           一四三五四            七二二 0 七六 0 元              百分之二点五
               民国三十五年           未详               一二三七八五 00 元               百分之四
               民国三十六年           一五六四五            五一七八 0000 元               百分之五
                 附:表内只列人数不列社数者,以社非有健全之组织,且贷款者,均非真实之自注耕农也。
                  合作事业指导室 二十九年四月,奉令于县政府建设科添设合作事业指导
             室,专办合作事业。据档案所列,成立乡镇合作社七所,保合作社二百所,全
             县社员共二万零八百四十五人。三十一年三月,易合作事业指导室为合作指导
             室,设主任一人,指导员四人,助理员一人,离建设科而直属于县长。三十七

             年四月,奉令改设合作股,本县仅设指导员一人,其主任指导员,则以建设科
             长兼任。
                  合作社 全县十九乡镇,均各成立合作社一所。其实际营业者,计有开阳、
             华埠、马金三镇。七贤、桂岩、锦环、同有四乡均属消费合作社,三十一年八
             月,同有乡合作社焚于日寇,余亦无形停顿。据二十九年县政府《合作事业工
             作报告》,列有二十八、二十九两年《合作社社务概况表》,今照录如下,以见
             当时民间缴纳股金之数目焉。


                  开化县二十(八九)年度合社会社务概况表
                  社 别     社 数     社员数       股 数         股金总额         已缴金额           备考
              乡镇单位合作社      一九    一三五四六     三七九八一       七五九六二元        六0八0元       每股金额二角
              特种合作社        二二     九五二       一八七八        三七五六元        三0一五元       每股金额二元
              县合作社联合社       一      一九        二00        二000元        一000元       每股金额十元
                 合 计       四二    一四五一七     四00五九      一三三五二点二元      一00九五元      保社社员不计在内


                                             四、救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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