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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溪、文岙两村所提出的复查大岭坑山场权属问题:根据此山场土改
分配、土地登记和经营管理情况,对照国务院〔1984〕95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
〔1987〕230号“山林权属应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
为主要凭证”的有关规定,明确大岭坑山场中灵溪、文岙所提争议的359964平方米
山林权属为下峧村所有。县山林办林纠〔1983〕21号文件的结论是正确的,应当予
以维持。1990年3月16日晚上,处理小组和地、县工作队在灵溪召开山林法律法规政
策宣传会,宣布复查结论。
关于道路纠纷问题:经调查,证实苍南乡政府门前苍南橡胶厂至城洋公路直通
大路(机耕路),是由原苍南公社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的,占用土地由灵
溪、下峧两村共同承担,劳力来自橡胶厂、灵溪中学、拖拉机站等单位和两村群众,
是结合插花田调换和土地平垄的义务劳动,1987年上半年建成。1990年3月24日晚
上,处理小组和工作队在灵溪中学召开在家两村“两委”成员会议,宣布关于建造机
耕路的调查情况以及5点结论意见,明确该路系乡村道路,属公共集体所有。
关于水事纠纷问题:由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并于1990年3月14日以天法民
重字第21号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被告在乌岩下坝地方做分水工程,即在引渠口和主流坝中段各做一个
底宽50厘米、高15厘米、底长60厘米的露天流水槽,两槽底相平。在花园坝中段做
一个底宽35厘米的露天流水槽,槽底应低于左岸进水洞底20厘米,其余坝底高程与
进水洞底相平。上述流水槽等工程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半充资。工程应在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建筑完工。
二、双方不得擅自堵塞流水槽。
三、双方不得擅自在大溪上另行筑坝开渠引水。
1990年5月8日,地区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1990年10
月25日,县党政主要领导亲率300余名政法、人武、水利等部门干部和区乡干部进驻
施工现场,排除种种干扰,经3天3夜紧张施工,分水工程顺利完成。
第二大举措,1990年11月底至12月初,组织1982年1月“水溪械斗事件”6名服
刑人员到灵溪、下峧等重点乡、村现身说法18场次。并且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
的法制宣传教育,严禁各种串宗联族活动,大力淡化封建宗族观念。
第三大举措,地、县抽调54名政法干部,由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林益柱、县委副书
记刘长春带队,会同苍山区乡干部,在苍山区开展社会治安重点整治的试点工作。
从1991年3月14日至4月15日,调解各类纠纷积案277起,查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70
多人,考查49名“两劳”(劳改、劳教)释放回籍人员,落实171名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 1876 · 台州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