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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志
0.12万人,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0.41万人。
第二节 用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限制私营企业随意解雇工人。
1953年,劳动部规定,一切经常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不得雇用临时工,只能使用长期工、正式
工,对已经使用的临时工采取逐步转正的办法。
1956年,私营企业全部实行公私合营,职工随之成为正式职工。国家统一分配复员转业军人
和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作为正式职工。
1970年,将常年性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规定常年性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合
同工)。
1984年7月起,省劳动人事厅通知,全省新招工人都不再实行固定工制度,新招工人实行劳动
合同制度。
198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开始实行。
1990年,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合同化管理,在全省全面实施。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境内所有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包括
固定工)都要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可以双向选择,合同到期,除续订者外,就终止劳动
关系。长期合同可订10年、20年,短期合同只订一两年。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劳
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正
式实施)。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增加“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条款。
第三节 城镇劳动力安置
支 农 支 边 青 年 安 置 20世纪50年代,发动知识青年支农支边,形式有:参加边疆建设、农村安
支农支边青年安置
家落户,插队插场等。至1977年,黄岩县东南各区(今路桥区境域)有3421名知识青年支农支边,
其中支边567人。1979~1980年,知识青年陆续返城,大部分安排在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
2004 年对当时未安排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知识青年,对其下放在农村期间采取“财政补贴一
半、个人缴一半”的形式,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共办理150多人。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
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率。1995~2014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6%。
再就业情况。1996~1998年,路桥区城镇再就业数百人。1999~2014年,每年安排城镇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1000~2000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3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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