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2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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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第三章 地方税务









                                               第一节 税种税率



                 地方税收总情

                 1997 年 8 月前,国税、地税按分税制划分,由各财税所统一征收管理。此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含外资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不含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
            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屠宰税,
            是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1989 年为 2692 万元,1995 年 3414 万元,2000 年达到 10051 万元,2005
            年 27527 万元,2010 年 80734 万元,2013 年 118000 万元。2013 年比 1989 年增长 43.8 倍。1989 年~ 2013
            年,地税税收年均增长 17.3%。地税部门除负责征管范围内的税收征管,还负责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和
            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


                 营业税

                 1994 年税制改革,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确定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 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
            动产的税率为 5%;娱乐业的税率为 5% ~ 20%。从事上述营业、转让、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其营
            业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2003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除交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和城市、农村信用社以外)征管权上划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3 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1998 年全县共
            征收营业税 870 万元,2000 年达到 2034 万元,2005 年 7802 万元,2010 年 31025 万元,2013 年 33118
            万元。

                 企业所得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按 33% 的法定税率征收,并实行 27% 和 18% 两档优惠税率。
            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
            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后,改变承包企业所得税的做法,严格按照税法规定

            计征企业所得税。2002 年 1 月 1 日,自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50%,地方
            分享 50%。2003 年,中央分享 60%,地方分享 40%,至 2007 年未变。2002 年,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电力生产、供应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权上划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不包括市县及以下单位投资开办的装机五万千瓦(不含五万千瓦)以下小水电、热电、风力、
            潮汐、垃圾和柴油发电。1989 年,收内资企业所得税 332.5 万元,1995 年 860 万元,2000 年 2034 万元,
            2005 年 3986 万元,2010 年 7003 万元,2013 年 12606 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源主要来自制造业、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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