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3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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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编 财政 税收
个人所得税
1994 年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将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户统一为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 5% 至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
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实行 5% 至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
税额减征 30%。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2002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50%,地方分享 50%。2003 年,
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 60%,地方分享 40%;2006 年 1 月 1 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从原 800 元提
高到 1600 元。2011 年 9 月 1 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提高到 3500 元,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修改为 3%
至 45% 的七档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仍为 5%
至 35% 的五档超额累进税率,各档所得额均有调整。1998 年,征收个人所得税 800 万元,2000 年 1115 万元,
2005 年 1997 万元,2010 年 6336 万元,2013 年 6872 万元。
资源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凡在我国境内开釆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均是资源税缴纳义务人,将盐
税并入资源税征收。境内征收资源税的产品有海盐、铅锌矿石、建筑用砂石、大理石等。每吨税额规定
为:海盐 12 元,铅锌矿石 1.8 元,大理石每立方米 3 元。1998 年,征收资源税 12 万元,2000 年 24 万元,
2006 年 933 万元,2010 年 862 万元,2013 年 943 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 1%。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按 5% 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1998 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44 万元,2000 年 355 万元,2005 年达到 1115 万元,2010 年 3835 万元,2013 年 4710 万元。
房产税
对在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生产经营用房的纳税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额按 1.2% 的税率
计算征收房产税;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的 12% 计算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的房产征收城市房地产税。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
暂减按 4%的税率征收。2006 年 7 月 1 日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用房房产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全县。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1998 年,征收房产税 119 万元,
2000 年 136 万元,2006 年 1109 万元,2010 年 1772 万元,2013 年 5154 万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9 年 1 月 1 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定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为:县城(海游镇)人民路、海
游街两侧临街房屋为一级征税土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 0.45 元;县城(海游镇)征税范围内除上列
一级征税土地以外土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为 0.40。1998 年 9 月,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2 万元,2000 年 14 万元,2006 年 200 万元,2010 年 3444 万元,2013 年 4220 万元。
土地增值税
从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对能正确核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结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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