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4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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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正确核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当月取得收入的 0.3%(包括预收款)预征土地增值税。2005 年 1 月 1 日起,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1%。2006 年 1 月 1 日起,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1.5%。2003 年,征收土地
增值税 571 万元,2006 年 499 万元,2010 年 2854 万元,2013 年 3999 万元。
农业四税
“农业四税”是对农业税、农林(业)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总称。1989 年,农业税仍以
征收粮食为主。对纳税人应纳粮食按调整后的早稻收购比例价,计算出应完成的金额,将稻谷数量和折
算金额两个指标,同时录在“三门县农业税通知单”中,送达农户;当年未能清交农业税者,不论应征粮
食或代金,一律按当年提高后的晚稻收购比例价计征。1996 年,提高农业税计税价格,现粮按每 50 公斤
64 元,代金按每 50 公斤 68 元计征。2001 年开始,农业税征收实行粮食、代金一道价,每 50 公斤 46 元。
2004 年,取消农业税。
农林特产农业税于 1989 年全面开征,1994 年,改称“农业特产税”,1995 年,对部分农业特产品收
入实行定额征税,2001 年 10 月停征。
耕地占用税于 1987 年 4 月开征。三门县属第四类地区,每亩耕地占用税县城及建制镇 4000 元,其
他乡(镇)3000 元。1992 年 7 月 1 日起,调整为三类地区,每亩耕地占用税额征收标准为 5000 元(7.5
元 / 平方米)。农民、渔民建造自用住宅的减半 3.75 元 / 平方米征收。1989 年起,耕地占用税由土地管
理部门代征,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成,上交中央 30%,上交省 10%,县留 60%。2008 年,《浙江省耕地占
用实施办法》明确三门县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 35 元征收。1998 年,征收耕地占用税 30 万元,2000 年
116 万元,2006 年 311 万元,2010 年 1130 万元,2013 年 9092 万元。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时候,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契税。1990 年开始,由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征收房地产交易契税,按交易额的 6% 征税。1997 年 10 月 1 日起,契税适用税率为 3%。1999 年 8
月 1 日起,浙江省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 1.5% 执行。1998 年,共征收契税 26 万元,
2000 年 77 万元,2005 年 1707 万元,2010 年 3837 万元,2013 年 5897 万元。
其他地方税收
地方税收还有印花税、车船税等,1998 年,征收印花税 36 万元、车船税 14 万元。2000 年,征收印
花税 54 万元、车船税 15 万元。2005 年,征收印花税 2494 万元、车船税 837 万元。2010 年,征收印花
税 1210 万元、车船税 356 万元。2013 年,征收印花税 1604 万元、车船税 867 万元。
第二节 征收和稽查
税收征管
1989 年,实行“一员到户,征管查一人负责”的“专管员管户”征管模式。1990 年开始,在城关推行“征
期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征期外专管员集中检查”的征管模式,实行“征管与检查”两分离。1995 年,
重点抓纳税申报、税务代理、税务稽查三个环节,形成“三位一体”的征管格局。1996 年,省地税局在
三门县进行税收征管改革试点。1998 年,建立“以纳税申报为基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新组织体
系和社会化税收保障网络为保证,集中办税、优质服务、科学管理、重点稽查相结合”的地方税收征管模式。
从而形成对外以建立办税服务厅为标志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对内以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为标志
的服务管理、稽查有机结合的税收征管格局。2001 年,对地税征管进行改革,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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