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4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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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有选择地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完善证据公开原则,不但提高诉讼效率、办案质量和庭审效果,而且
            有利沟通控辩双方的意见,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注重适用简易程
            序并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对 123 件普通程序案件实行简易审理。开展求刑权的尝试,探索审判监督具
            体化工作,对 11 件 16 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法院采纳量刑建议 11 人,判决轻于量刑建议 3 人,判决
            重于量刑建议 2 人。2003 年,出台《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兼职公诉人试行办法》和《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主
            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行办法》。
                 2004 年,推行公诉引导侦查工作机制,依法适时提前介入,全年对重特大恶性案件的提前介入率
            100%。2005 年,实行兼职公诉人制度,依法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2006 年,

            向 5 所中学派驻法制副校长,探索社会、学校、家庭预防互动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和
            挽救工作。2008 年,探索庭前证据开示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2009 年,制定《检察长列席审判
            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2010 年,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全年被法院采纳比例 90% 以上。2011 年,探索
            推行不起诉案件公询机制,设置公询程序,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书面调查、召开听证会、走访乡镇社区、
            听取办案单位及案件当事人等形式广泛征询公共意见,来确定是否作出不起诉的最终决定;另一方面注重
            风险评估,化解社会矛盾,对拟不起诉案件进行社会风险预警评估,并逐案制作社会风险预警评估表供
            检察委员会参考。这项工作推进了不诉权的透明化,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中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
            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机统一,取得显著效果。2012 年,与法院、公安签订《关于简易程序案件快速
            办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在全省率先构建简易程序案件快速办理和庭审监督机制,被浙江省人民检察
            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全省和全国范围内推广。
                 2003 年,对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提起公诉 11 人,2013 年对该类犯罪提起公诉的人数
            增至 77 人。
                 至 2013 年,对各类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5750 件 9122 人,不起诉 395 人,追诉 95 人,提起刑事抗诉 21 件。


                                            1989 年~ 2013 年审查起诉一览


                 表 27-17

                                          起诉                       不诉              追诉            刑事抗诉
                  年份
                                   件               人                人               人               件
                  1989             154             213                                              3
                  1990             141             200              26              1
                  1991             101             124              19              1
                  1992             180             266              25              6
                  1993             83              103              30              3
                  1994             89              132              24              8
                  1995             116             175              21              6
                  1996             195             243              30              12              2
                  1997             129             264              10
                  1998             144             177                                              1
                  1999             203             247              3               1
                  2000             170             243              1               3
                  2001             237             317              3               5               1
                  2002             229             310              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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