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9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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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编 法 治
续表 27-30
年份 总计 18 岁以下 女性 农民(农业务工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累犯 其他
2006 457 38 16 347 15 27 95
2007 600 38 30 323 18 29 259
2008 511 28 18 407 11 32
2009 569 46 34 325 4 46 240
2010 575 30 44 473 7 64 95
2011 566 23 62 491 9 79 66
2012 762 30 62 698 12 94 52
2013 660 28 73 540 65 120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与调解
民事审判
1989 年~ 1993 年,依法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推行谁主张谁举证,印发当事人举证须知,通过广
播向全县人民进行宣传。把好诉状的审查和立案关,审判工作重点移到庭审上。坚持巡回审理,改变过去“坐
堂问案”的审判方式,法官走出法庭,携卷下乡,就地办案,能适用简易程序就尽量简化手续,能调则调,
调解不了的及时判决。
1994 至 1998 年,民事审判工作既改进审判方式,又缩短办案周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在探索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大胆尝试,办案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取得显著成绩。
1998 年,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坚持公开审,公开判,把诉讼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使举证、质
证、辩论、法官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是非的判断都在法庭进行。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全面落
实审判责任制。制定《关于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本院院长签发案件和审委
会讨论案件范围等规定,下放权力,确保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既有权审,又有权判,并自行签发法律文书。
是年 9 月,专门召开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对该项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通过实践,改革显现成效,
办案效率有明显提高。
1999 年~ 2001 年,民事审判主要抓好婚姻家庭、劳动报酬、损害赔偿三大类案件的审判,着重处理
好涉农、劳动报酬和“赡养、抚养、扶养”等案件,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慎重审理与市场经
济紧密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劳动争议等群体性纠纷案件,大胆审理名誉权、精
神损害赔偿等新类型案件,全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努力把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
至 2001 年,民事审判共受理案件 10436 件,办结案件 10321 件。
1989 年~ 2001 年受理、办结民事案件数一览
表 27-31 单位:件
年份 受理 办结 年份 受理 办结
1989 648 549 1992 677 800
1990 683 668 1993 501 552
1991 690 574 1994 578 582
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