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8 - 《三门县志198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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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志(1989—2013)







                                               第二节 优抚工作




                 1989 年,实行村级集体经济截留支付与人户定额负担筹款相结合的办法,落实优待金,优抚对象平
            均每人每年优待金 325 元。南溪、亭旁、小雄等乡镇试行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制度,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 元,
            其中,乡镇补贴 100 元,军属自筹 200 元(通常在优抚金中支出)。1990 年,优待金由乡镇统一筹集、支付。

            1992 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补额从每月 35 元提高到 50 元;病故军人家属
            从 35 元提高到 45 元;烈属在城镇的从 50 元提高到 65 元、在乡村的从 40 元提高到 50 元;红军失散人员
            从 40 元提高到 45 元;孤老从 45 元提高到 50 元。是年,832 户义务兵家属人均年优待金 348.8 元。1993
            年,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的定额补助标准,户均年优待金 400 余元。1997 年,建立国家、社会、群众三结
            合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制度。每人年发放优抚生活保障金 2516 元,其中国家下发 1416 元,占 56%,社会
            补助 300 元,占 12%,群众优待 800 元,占 32%。在乡伤残军人优待金 3250 元,其中,国家下发 2150 元,
            占 66%,社会补助 300 元,占 9%,群众优待 800 元,占 25%;在乡老复员军人优待金 1632 元,其中国家
            下发 1032 元,占 63%,社会补助 200 元,占 12%,群众优待 400 元,占 25%;红军失散人员优待金 2556 元,
            其中,国家下发 1456 元,占 57%,社会补助 300 元,占 12%,群众优待 800 元,占 31%。全县优抚对象总
            人数 1045 人,优待金总额 182 万元。1998 年,1524 名优待对象,统一换发《优待证》。2000 年,870 名
            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 200 万元,补助医疗资金 10 万元。2002 年,实行优待金费改税制度,取消农
            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县财政按照每人年 1200 元的标准转移支付,由县民政部门实行统一标准
            发放。2004 年,发放重点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53.30 万元、454 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129.2 万元,
            优待标准为县人均收入的 70%。2005 年,发布《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兑补优抚金和现役军人优待金 251.60 万元,发放重点优抚对象优抚补助金 195 万元。2007 年,核定参战

            和涉核人员 90 人,发放优抚金 380 万元。2008 年,发放优待金 241.85 万元,标准为现役军人每人全年
            5500 元,其中进藏兵毎人全年 11000 元。出台《三门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实施办法》,发放门
            诊补助经费 38.5 万元、住院医疗补助费 16 万元。2009 年,核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16 人。2011
            年,制定《三门县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325 万元。2013 年,发放重点优抚对
            象门诊补助金 44.05 万元、优待金 397.10 万元和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 18.78 万元。




                                            第三节 退伍军人安置




                 1990 年 3 月,设置三门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90 年~ 1998 年,按照政策,城镇户籍的退伍军
            人和转业士官(志愿兵),予以安排工作。其中 1997 年,安排 50 名农村户籍的退伍军人进入保安岗位。

            2000 年开始,实行一部分指令性安置、一部分双向选择、一部分到非国有企业、一部分自谋职业的“四
            个一部分”政策,对退役的士官安排部分工作岗位,通过考试和考核,择优安排,其余为自谋职业。对
            现役的城镇义务兵和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2003 年起,城镇户籍的义务兵和进藏(疆)
            兵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并提高一次性安置补助金的标准,城镇户籍的进藏(疆)兵由原来的 3 万元提高
            到 4 万元,农村户籍的进藏(疆)兵由原来的 2 万元提高到 3 万元。城镇户籍的义务兵由原来的 1.5 万
            元提高到 2.5 万元。2005 年开始,农村籍退役义务兵享受同样政策。2008 年,举办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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