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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福利企业生产
清宣统三年(1911),县办贫民习艺所于县公署后枣山。常年经费以县税抵补金捐充,年
900元。初习制毛笔、毛巾、篦箕等3种工艺。民国11年(1922),改习竹工、金工两科,嗣以费
绌,先办竹工科,制雨伞,招徒20名,有技师2人。24年(1935)停办。
1952 年 5 月,接收丽水专区人民生产救济院,改办丽水县人民生产救济院。设育幼、休
养、门市、纺织、油脂等五个部门。纺织部原福利社,1951年人民生产救济院接管,主要是解
决部分军属、工属的职业和生活问题。油脂部1951年3月土地改革时接收地主油坊,并由丽
水专署拨稻谷1.21万千克,大米1.37万千克,改办油脂部。1955年,将县生产教养院纺织部
划出,改为丽水县纺织生产自救社。1956年5月1日,县纺织生产自救社并入公私合营丽水
棉织厂。
1959年1月,城关镇创办丽水盲人福利厂。生产人员发展到31名,其中盲人19名,半盲
3名,主要经营铇豆饼、敲棕骨、打草制品、制粉笔、做糨糊等。1966年7月,碧湖镇将盲人组
织起来办街道工厂,县民政科拨生产周转金 400 元。1973 年,改办碧湖利民综合厂,生产棕
丝、岩麻绳、棒冰棍、海绵弹簧枕头。1967年3月,雅溪区组织盲人加工组,县民政科拨生产周
转金200元.1977年11月,雅溪区组织盲人福利厂,内务局又拨款620元,生产棕丝、岩麻绳。
1974年6月,成立曳岭区盲人岩麻小组,自筹资金500元,内务局拨款400元,生产岩麻绳,原
料由曳岭区供销社供应,产品由供销社收购。1975年4月,筹建县福利厂。地点在丽阳公社
天宁寺大队贺家自然村原民政部门办的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旧址,占地0.56公顷,县内务
局拨款7.44万元,新建厂房247平方米。当年投产,产品为车胎鞋底。1976年,生产皮鞋、电
风扇。1981年初,为解决残疾人就近上班、迁皮鞋车间至括苍路120号原敬老院内。县财政
局拨款3万元,民政局拨款1万元,新建皮鞋车间厂房340平方米。1985年,创办制氧厂,1986
年4月,建立福利总厂。1985年,成立丽水县民政工业供销公司,1986年,转办民政工业服务
部,主要工作是负责福利企业的生产管理,做好供产销的协调工作,搞好福利企业的年审年
检。经丽编〔1998〕15号文批复,成立丽水市福利企业办公室。对全县福利企业归口管理。
1985年8月,省民政厅制定《浙江省乡镇福利工厂管理办法》规定乡镇福利工厂安置盲聋
哑残人数应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并给予税收优惠。是年底,全县新办7个乡、镇福
利厂。1988年,省民政厅发《清理整顿社会福利企业实施方案》和《清理整顿社会福利企业验
收标准》,丽水市撤销12个不符合条件的福利厂。1993年,根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精神,民政、税务部门对全市乡镇福利企业进行年检,并
形成制度。1994年,根据省厅要求推行残疾职工养老保险,残疾人上岗证,残疾人登记表等
四表一册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年检年审制度。1998年1月,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得到延续。
2005年,莲都区福利企业工业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均超亿元。2007年,根据财税〔2007〕92号文
件精神,开始执行新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安置残疾
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