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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编 农民 农业 农村 · 399 ·
员、家政指导员、青年指导员、农家副业指导员等。民国时期,乡镇无专职农技推广员,由乡
镇长兼任农业推广干事;村级没有农业推广人员,由保、甲长兼任农业推广助理干事。
解放初期,丽水县仅只有极少数专业技术推广人员,中期建立种子站、病虫防治、畜牧兽
医等专业站,后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公社)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委员会。1955年4月和
1956年5月,省农业厅两次下达文件,要求各区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由中共区委委员担任,副
站长应根据设站地区的生产重点选派政治品质较好、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技术干部担任。
1974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公社(乡镇)农科站,选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科学种田经
验,并经过短期培训的农民技术员负责农技推广工作。
1980年起,成立农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开展农业技术职称的套改、复查、考核和晋升
工作。1983年,暂停职称评定。1986年,改革职称评定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并相
应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1987年,全面开展农业、畜牧、兽医队伍的技
术职务评聘工作。农业技术职称分初级、中级、副高、正高。初级、中级由市(地区)职称评定
委员会审定,高级职称由市(地区)职称评定委员会推荐、省职称评定委员会审定。1988年至
1991年,对农民进行技术职称评定,分农业、牧医、农机、特产、农经、林业、水利、电业、水产、
土地管理、农电、农村能源专业。
1983年7月起,适当提高乡镇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的生活待遇,对在县以下工作的农林
科技人员,在原来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
的,增加一级浮动工资后再给予适当补贴;对参加技术承包的农技人员,除工资收入以外,在
增产部分按一定比例分红,以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多作贡献。从1985年开始,乡
(镇)农技人员由省拨款的补助每人每年增加到 800 元,从而保障了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稳
定。1986年7月起,乡(镇)农民技术员的工资、福利、补贴等待遇,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聘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试行)》进行办理,工资标
准根据技术高低、贡献大小、工作态度、工龄长短,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规定进行定级,以解
决乡(镇)农民技术员工资福利和退休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
1988年11月,省人民政府下达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服务站配备全民事业编制和增人指
标同时,对乡(镇)农技人员聘用问题
作了明确规定。聘用范围:在乡(镇)
农业技术服务站工作的农技人员,重
点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技人员。聘
用的人员,属全民事业编制内的农业
技术干部。
1993 年,根据农业部、劳动人事
部〔1992〕1 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乡
镇农业机构的定性、定编、定员“三
定”工作,各乡(镇)统一建立农业技
术推广综合服务站,并明确乡(镇)农
技站的性质、编制、管理体制的具体 沼气建设(摄于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