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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农村经济管理
第一节 农村经济分配
概况 1950—1961年,农村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
社”等多种经营模式和体制。由于各种形式过渡较快,未能形成一种固定的分配形式,农村
集体经济尚未形成。1962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
的指示》,改变了公社和大队统一核算制度,确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全县有31个公
社、332个生产大队、1990个生产队,其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形成最为原
始的集体资产。农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实行评工记分,按劳计酬,生产队在年终时要造方
案进行分配,在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上交国家以农业税(征购粮食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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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粮站)为主,集体部分每年提留分配总额的20%左右(包括公积金10%、%公益金、下年度生
产基金5%等)。完成国家任务和提足集体部分后分配给社员,社员分配粮食以人口和工分相
结合,分配比例由各生产队决定,经济收入按工分分配。
1980—1982年,农村开始改革,先后实行过“包产到组、联产记酬”“包产到户、联产记酬”
“包干到户、联产记酬”等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分配方式采取“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
都是农民的”办法。1983年开始,农村生产责任制模式基本定型,称为“统分结合的联产承包
责任制”,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方式随之改变,国家税金、村集体提留(包括公
积金、公益金)乡统筹(包括军烈属、民兵训练、计划生育、教育费附加等经费摊派到村到人)
由农户上交,核算单位由生产队改为以村统一核算,按人口计算,以户为单位上交。2003年,
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2005 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2010 年底,全区有 18 个乡镇、街道办
事处,368 个村、2600 个村民小组,农业人口 252735 人,劳动力 167365 个,常年外出劳动力
55368个,耕地面积10277.8公顷,农村集体资产总额88247万元。
减轻农民负担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农民要上交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乡
统筹费(包括: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经费、优抚款、民兵训练、乡村道路建设等)、村提留(包
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这些款项一般按人口摊派到户,每年按规定时间上交,形成了
农民负担。以 1996 年数据为例:农业税 699 万元、特产税 345 万元、乡统筹 501 万元、村提留
1930 万元,合计为 3475 万元,当年农业人口 23.72 万个,人均 146.50 元。当年人均纯收入
2128元,农民负担占人均纯收入的6.88%。2002年,浙江省政府决定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和
屠宰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比全国实行提前了一年。从此,农民种田不需上交
税费。农村兴办公益事业,按照农业部《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浙江省规定筹资
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工劳均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建设缺口资金由国家拨款扶持,农民
没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