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1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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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编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 739  ·













                               第十八编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建国初期,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具备。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县各界
                 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丽水县在1949年11月召开了城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3年4

                 月,丽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召开11次。丽水县第二届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始代行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953年5月至1954年3月,丽水县各乡镇先后召开第一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
                 产生丽水县第一届人大代表133名。1954年7月,丽水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
                 开。至1966年4月,丽水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六届13次会议。“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
                                                                                                  7
                 表大会制度受到冲击,一度中止。1980年,丽水县恢复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月,召开
                 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86年3月丽水撤县设市后,丽水县人民代表大会改称
                 为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7月,丽水地区撤地设市,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改称为丽水
                 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
                     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从建立至今,在曲折中前行,推动和见证了莲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

                 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




                                     第一章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第一节          代     表



                     丽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参加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
                 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等担任。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驻县的各机关及部队的代表,由各
                 单位自行选派。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县人民政府决定邀请。

                     代表以推荐为主、邀请为辅的办法产生。工人、农民、青年、妇女、工商、教育等各界代
                 表,一般采用区或乡的代表会议或小型座谈会推选产生。自由职业者、民主人士等代表由
                 区、乡提名,填表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邀请。其他代表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名额,按系
                 统或单位推选产生。
                     丽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强调和注重界别的结构,以体现代表的合理性、代表性和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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