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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人大代表
《
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以下简称选举法)颁布。5月,丽水县开始基层普选。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举产生。丽水县第一届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从1980年开始,根据重新修订的《选举法》,丽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至莲都区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一届县人大代表 根据浙江省会议精神和选举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丽水县
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33名。经向各部门了解、征求意见,提名全县有代表性人物
61名,占代表名额总数的45.9%;其余54.1%的代表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到全县各区,由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54年7月12日,丽水县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
第二届县人大代表 根据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
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丽水县自7月到11月底,分批选出丽水县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7名。除人民武装部队根据选举法第七条的规定单独召开军人
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的都是由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届县人大代表 1958年全县有29个乡(镇)173487人,有29个选举单位及一个驻军
选举单位,共选举产生丽水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6名。
第四届县人大代表 从1960年12月到1961年3月,全县各乡(公社)镇均召开了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58名。因工作需要,月初又补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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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8名,本届代表共17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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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县人大代表 1963年3月初开始试点,月下旬全县展开。由各乡(公社)镇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出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名。
第六届县人大代表 1965 年 11 月中旬开始试点,1966 年 2 月份全县展开。由各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