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4 - 莲都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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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人大代表



                                     《
                     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以下简称选举法)颁布。5月,丽水县开始基层普选。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举产生。丽水县第一届至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从1980年开始,根据重新修订的《选举法》,丽水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至莲都区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采用差额选举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一届县人大代表             根据浙江省会议精神和选举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丽水县
                 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33名。经向各部门了解、征求意见,提名全县有代表性人物
                 61名,占代表名额总数的45.9%;其余54.1%的代表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分配到全县各区,由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54年7月12日,丽水县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全体代表

                     第二届县人大代表             根据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6年直辖市和
                 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丽水县自7月到11月底,分批选出丽水县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57名。除人民武装部队根据选举法第七条的规定单独召开军人

                 大会选举产生外,其他的都是由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届县人大代表             1958年全县有29个乡(镇)173487人,有29个选举单位及一个驻军
                 选举单位,共选举产生丽水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6名。
                     第四届县人大代表             从1960年12月到1961年3月,全县各乡(公社)镇均召开了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58名。因工作需要,月初又补选代
                                                                                            8
                 表18名,本届代表共17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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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县人大代表             1963年3月初开始试点,月下旬全县展开。由各乡(公社)镇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出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名。
                     第六届县人大代表              1965 年 11 月中旬开始试点,1966 年 2 月份全县展开。由各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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