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2 - 青田县志(198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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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2007)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政策法规
1993年11月,县政府制定《青田县实施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暂行办法》。2003年12月,
制定《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
《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
的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在分配住房和购买经济
适用房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可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从当年至子女14周岁可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女方产
假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申请可再给6个月的哺乳假,按不低于80%发给工资。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审批、调整责任田和责任山等方面可
按两人计算。可享受入托优先、本县初中升高中总分加1% 、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重点扶持对
象、优先办理经商证照、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及农村养老保险优先优惠等待遇。
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已施行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家庭奖励
和救助。
《办法》还规定,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妇,对男、女双
方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职工,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
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其他处分。
《办法》还对非法为他人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假计划生育
证明等各类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管理服务
机 构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982年11月,青田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改名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简
称计生委)。2001年10月,改称县计划生育局。2005年6月,又改名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简称计生
局)。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1988年12月,各区、乡镇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有计划生育专职人员88
人。 1996年11月,鹤城镇等9个乡镇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定编36人。1997年9月,招考18人。 2002年
11月,全县31个乡镇都设立了计划生育服务站,57名工作人员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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