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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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织在计划生育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生力军。
第二节 生育政策
2002 年 7 月前,全县居民婚姻登记由各乡镇办理。2002 年 7 月 1 日后,庆元县居民婚姻登记集中由
县里统一办理。居民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由夫妇双方向村(居)委会提出生育一孩申请,
经乡镇政府批准发给一孩生育证。
婚育政策
1990 年 8 月 23 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出台。规
定具有庆元户籍或在庆元县居住的公民大力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1996 年 1 月 1 日,《庆元县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出台。
1991 年始,接受节育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国家工作人
员和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给予 3—7 天假期,工资照发。2006 年 2
月,《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出台,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对符合法定条件可再生育的农村居民,
夫妻一方选择结扎手术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200 元。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由户籍地和暂住地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双方管理,并落实暂住地为主的
管理体制。1993 年 11 月,《庆元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出台。
独生子女政策
1990 年 8 月,《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夫妻双方
均为农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每年由乡(镇)
人民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户口在农村的,在调整落实责任山、责任田时,
按两个孩子的份额给予安排,对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自然灾害的独生子女户,可以在救济、抚贫等方面
给予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可优先进托儿所、幼儿园。幼托费和幼儿学费,由男方所在单位报销。独生子
女在招干、招工、农转非、入学、就医、住房分配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奖励费
可以作为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金投入保险。1996 年,《庆元县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重申上述政策,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包括招聘干部、聘用人员、民办教师、合同工、一年以上临
时工(包括乡镇企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办法按省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父母离婚的,其
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子女跟随共同生活一方所在单位半数发给。独生子女可优先进托儿所、幼儿园。幼托
费和幼儿学费,夫妻双方均为干部职工的,由男方所在单位报销;一方为干部、职工、招聘、聘用、合同工、
民办教师、一年以上临时工,一方为农民的,由干部一方单位报销;干部、职工夫妻一方在外地,另一方
在本县,由子女户籍所在单位报销。幼托费和幼儿学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报销。2006 年,《庆元县实施〈浙
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夫妻一方是职工的,另一方是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居民的,
由职工方所在单位发给每年不低于 10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
子女 14 周岁)。夫妻双方均为职工的,其子女学前教育保育费和杂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 50%;一方为
职工,另一方为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居民的,由职工方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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