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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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人口 居民
第三节 生育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站
《庆元县人民政府实施〈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规定,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
由县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由县卫生局与县计生委共同进行。《庆元县人民政府实施〈浙
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
生育工作人员。县编制委员会应给予一定的事业编制,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
理站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和为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各乡(镇)计生办
人员的调动和计生办主任任免之前,必须征得计生委同意。
计划生育公益金
2006 年 2 月,《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出台,规定县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
益金,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扶持。父母均系农村
居民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
的两女户在办理庆元县农村独生子女户优惠证、庆元县农村两女孩户优惠证后,享受优惠奖励政策:农村
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孩子,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初中升高中(包括职业高中)给予独生子女 5 分和两
女户的孩子 3 分的加分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孩子,高考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 6 名并被
高校录取的,可享受不同档次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学金。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孩子,中考成绩名
列全县前 3 名的,可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学金。在省、市、县各项扶贫助学活动中,家庭困难的独生
子女和两女户的孩子优先受助。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2006 年 1 月 1 以后出生且已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其父母及独生子女免缴次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纳部分。
2006 年 3 月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育的,女方可增加产假 15 天,工资、奖
金照发,男方可享受 7 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奖励,由乡(镇)
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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