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庆元县志(199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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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按照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8—10 倍补偿。(2)征用水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原属水田的,按水
田补偿标准补偿;退耕还林的,按林地补偿),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水田补偿标准的 1/2。(3)征用林
地及未利用地的,按照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的 1/2 补偿。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以乡(镇)为单位,以统
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最低不低于 2.25 元 / 平方米。安置补助费
的补助标准:(1)征用水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
被征用的水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水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
补助标准,按同类水田征用前三年平均综合年产值的 4—6 倍补偿。但每亩被征用水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
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综合年产值的 10 倍。人口、水田面积以土地征用时上年末的统计年报为准。
已领取安置费的农业人口不得重复计算安置补助费。(2)征用水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标
准最高不得超过水田安置补助标准的 1/2。(3)征用未利用地,按照其他农用地补助标准的 1/2 补助。青
苗补偿费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用时当季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进行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青苗、
粮食等作物补偿 1.5 元 / 平方米,养殖水面补偿 3.75 元 / 平方米,果木、花卉、林木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补偿标准见《庆元县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2007 年 6 月 8 日,发布《庆元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等。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庆元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9 年 4 月 23 日,庆元县出台《庆元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重新划分征地区片,
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苗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庆
元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指地上合
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庆元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房屋拆迁按《庆
元县县城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未说明的地上附着物经现场估价执行。此外,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
在拟征收土地上开挖的鱼塘,抢种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树、林木,及搭建的建(构)筑物、各类附
属设施和铺设的管线等,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用地基准价
1995 年,县政府出台《关于公布松源镇规划区和各镇土地有偿使用基准地价的通知》。2001 年 8 月,
更新基准地价。2008 年,县政府相继出台《庆元县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暂行规定》《庆元县违法使用国有土
地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庆元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
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流通,处理大量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同年 5 月,县政府公布庆元县 2007 年各类用
地基准地价。
全县划分成五个区片 Ⅰ区片:松源镇的东门村、南门村、西门村、北门村、菜业村、城北村、后碓
村、吴宅村、大坂洋村、姚家村、上叶村、街尾村、周墩村等行政村在城市中心及近中心区块范围内的
集体土地,面积约 1479.0391 公顷。Ⅱ区片:松源镇的田墩村、洋心村、周墩村、吴宅村、上叶村、大坂
洋村等行政村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 891.3568 公顷。Ⅲ区片:松源镇西门村、东门村、南门村、五一
村、五二村、五三村、五四村、岙后村、大济村、道岗村、半湾村、喜鹊村、西演村、应岭尾村、坑西村、
底村村、牛路洋村、大坑村、下滩村、会溪村、黄象村、田墩村及屏都镇朱村村、余村村、八一村、八二村、
八三村、菊水村、蔡段村、坑里村、洋背村、坪洋村等行政村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 9927.8392 公顷。
Ⅳ区片:松源镇下坞村、底村村、牛路洋、坑西村、上庄村、黄象村,屏都镇薰山下村、薰坑村,竹口镇
新窑村、黄坛村、良秋村、竹下村、竹中村、竹上村、大泽村、崔家田、平岭岗,黄田镇的东西村、大坑村、
黄坞村、葛田村、曹岭村、美丘村、洋垄村,淤上乡石坝村、山根村、外童村、淤上村、吾田头村、坑口村、
蒲潭村,安南乡安溪村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 15202.0404 公顷。Ⅴ区片:除Ⅰ、Ⅱ、Ⅲ、Ⅳ区片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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