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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志(1991—2010 年)
第五节 用地审批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单位、集体、个人需要占用土地时,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占用土地。国有建设
用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限制用地
项目目录》《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程序:编制并公布供地计划;用地单位、个人提出用地申请;确定供地
方式;编制供地方案;实施供地;履行合同,严格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
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00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
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要求严格土地用途,严格依法批准,严格集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为加强
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县政府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出台《松源镇
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庆元
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农村各类企业用地须向县国土资
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按批准权限报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乡(镇)
政府审核,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按批准权限报批。农村私人建房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村民向村民委员会
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国土部门批准。其中,
占用农用地,需先办农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
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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