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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改革实验区 - 89 -
肥费 180 元。(四)劳力安置费:凡单位、个人建房无法安置劳力的,按每间房基(一亩大
约 8 间,包括门前道路)收取 720 元的劳力安置费。(五)公共设施费:国营单位建房的根
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按总投资的 15%收取公共设施费用;集体和个人建房,根据不同地
段,不同经济价值,每间分别按等级收取公共设施费(共分为 3756 元、2756 元、1756 元、
1200 元等 4 个等级)。(六)干部职工凡是建在四个等级道路范围内的房屋,考虑到干部
职工建房的困难,每间收取 500 元公共设施费,其余由县财政拨款凑足 1200 元;纯为解
决住房不足而建在居民点内的干部职工房屋每间收取 200 元的公共设施费,并不用财
政拨款(此规定适用于过去经批准在龙港镇建房的干部职工)。(七)以每幢屋为单位,
统一向镇政府城建组缴纳各费后,方可放样、破土动工,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动工者则收
回地基,另行分配安排。
同年 9 月 25 日,龙港镇政府又出台镇府〔1984〕19 号文件,其中对“市政设施费配
套费作出新规定”:本着“人民城镇人民建”的方针,本镇根据龙港建设市政设施配套规
划的投资总额,争取由建设单位、个人拿一点,国家补助一点的办法,规定不同地段征
收不同市政设施配套的标准:即金钗河至方岩老街每间收 5000 元;金钗河水闸南至岱
头河,第一码头和东西大街(东起江滨路口,西至规划中邮电大楼十字路口)每间收
4000 元;江滨路收 3000 元;其余在 14 米以上的大街两旁建房每间收 2400 元;14 米以
下的大街每间收 700 元;纯解决住房困难而在居民点建房的每间收 200 元。
根据统一规划,把全镇分成三纵九横 27 条街道,每 10 间民房为一幢,每间民房地
基宽 3.5 米,长 12 米,占地 42 平方米,收取不同的公共设施费。 到 1985 年底,就征收了
1000 多万元的公共设施费,基本上解决了龙港当时建设“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投
资。 随着龙港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逐步形成,前来投资者越来越多,地价不断上
涨。 直到 1988 年,全国人大修改《宪法》,才第一次在法律上认定“土地使用权”的商品
化,但在共和国一个不起眼的小镇龙港,已经以“土地有偿使用”、“公共设施建设费”的
名义将此项工作悄悄地开展了 4 年了。 1992 年 8 月,龙港镇人民政府对现行的公共设
施费作了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以占街面每平方米为单位,参照街道宽度、地段而定,非
街面用地按每平方米 15 元收取。 按每间房屋占街面 3.5 米计算 调整后的标准比 1984
年提高 20 倍以上。 龙港镇各街道设施费标准见下表:
龙港镇各街道设施费标准
宽度 设施费标准 每间民房(占街面 3.5 米)
路 名 路 段
(米) (元 / 米) 设施费(元)
建新北路—流浦村 5000.00 17500
沿江路 20
流浦—龙港大桥 4000.00 14000
建新北路—人民北路 5000.00 17500
新渡街 13
人民北路—流浦村 4000.00 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