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1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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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篇 商 贸 - 429-
粮油全部取消统销,改由市场调节。
粮食征购
民国初,田赋(俗称田粮、公粮)征收沿袭旧制,分地丁与抵补金两项,分别以银两和
稻谷为计征单位折收银元。 民国 31 年(1942)起,为解决县公教人员生活用粮,县政府
决定按田赋金额每元带征“县公粮”稻谷 1 市斗。 民国 32 年,平阳县按赋额每元折收征
借粮稻谷 1 市斗,后又 2 次调整征借办法。 民国政府原定征借粮在 5~10 年内偿还,因
政权崩溃而无归还。 抗日战争开始后,平阳县政府以军需为名,通过县政会议,临时派
征各种粮食。 主要有:解决机关公务人员口粮的“调节谷”,军警官兵员工口粮的“补贴
粮”,发给军人家属的“优待谷”,补充清剿大刀会的军队和区民众自卫队食米的“绥靖
用粮”,还有须折缴粮食的水利特赋、土地测绘费、自治经费、国民教育费等等。 按照浙
江省政府民国 25 年(1936)制定的“积谷”办法纲要及实施细则,凡拥有田地百亩以上
或月收入房租百元以上者及商人,均需派募“地方积谷”。 民国 30 年每亩派募 3 市斤,
至民国 35 年改为随田赋每元带征 3 市升。 民国 29 年起,县政府奉令每年收购“常平仓
谷”10 万担,按规定谷款搭发政府发行的“节约储券”60%。 民国 31 年改为“抢购粮”(抢
先购储),每石稻谷给价法币现钞 50 元。
新中国成立后,粮食征购办法有多次演变,从派募军粮、征收公粮、统购、合同定购、
国家定购到订单收购。
筹募公粮 1949 年 7 月,向地方筹募军粮,支援军需,筹募对象为农村地主和城镇
富户。
征收公粮 1949 年 6 月,县人民政府制发《征借粮秣暂行办法》,对拥有粮田 3 亩
以上者预征早稻公粮。 11 月,根据粮田面积和土质肥瘠情况,确定公粮征收任务。 计算
粮田面积,平原地区水田按实计算;其他菜园、涂园、山田、山园,分别比照水田按 7 折、
6 折、4 折计算。 粮食产量计算,以万全区水稻亩量为准,江南区 9.5 折。
统 购 1953 年,由于活跃的粮食自由市场和粮食投机商人捣乱,使农村中余粮
户贮粮观望,待价而估。 造成国家粮食收购计划不能按期完成,粮食销量却大增,不能
保持供销平衡。 为了解决当时面临的粮食供需矛盾,平阳县人民政府于 12 月 12 日根
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宣布实行粮食统
购统销政策。 根据农民当年粮食实际收获量,减去应缴的农业税现粮与口粮、种子、饲
料等必需的粮食数量,剩下的余粮按分级累进统购比例,辅以民主评议,确定农户的粮
食统购任务 。 统购粮种确定为稻谷、薯丝、大豆、小麦、大麦、蚕豆、豌豆等 7 种粮食。 为
实事求是掌握粮食产量,准确划分余粮户、自给户和缺粮户的界限,1955 年 7 月 3 日,
根据国务院 3 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农村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办
法,在包括今属龙港镇域的平等在内的 10 个乡进行试点,8 月中旬分批铺开,至 9 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