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4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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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北庙钱步喜家聘请打手保护,酿成持刀刺死村警赖得朋的流血事件。 自民国 36 年
(1947)春天以来,城乡缺粮者十有七、八。
新中国成立之初,城乡居民及工商行业用粮,均由粮食市场调节。 1950 年 4 月,中
粮公司平阳支公司建立后,开展粮食购销业务,逐渐掌握市场粮食流通渠道主动权。 青
黄不接时,为平抑粮价,稳定人心,县粮食局拨出粮食,通过中粮公司渠道向市场抛售,
以保障民食,
农村缺粮队、户粮食供应 1953 年实行粮食统销,把统销指标逐级分配到乡村,按
照“多缺多供应,少缺少供应”和“先吃自己,后吃国家”的原则,由群众自报评议,政府核
定,一次发证,凭证购粮。 1955 年实行“三定”时,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发给购
粮证,凭证供应。 1956 年农村合作化后,以农业社为单位计算购销,由农业社在核定全
年指标内提出分户名单与缺粮数量,按户发证,凭证购粮。 1958 年,对粮食实行购销差
额管理办法,以“三定”时定销数为基础,按照几年来粮食统销执行情况和生产发展规
划,确定农村定销数量。 1959 年,粮食购销实行以公社为单位按基本核算单位为基础划
分余缺,根据上年粮食定销包干指标,参考土地变化、人口增减、增产幅度大小等因素,
商定定销指标。 1972 年 3 月,调整了农村定销指标,一直延续到 1977 年。 1984 年,全镇
定销户 1072 户,定销 160 万斤(成品粮,下同)。 1989 年 7 月 1 日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
府规定,因水产品已取消派购,实行自由购销,所以对渔区部份定销粮进行压缩。 为使
渔民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压缩下来的定销数量改按议销供应。 对于居住在渔区的五保
户、残废军人、烈属、军属、荣军、丧失劳动力的海难家属、招聘干部与民办教师本人口
粮,仍供应定销粮;对依靠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全民单位干部、职工和教师家
属,给予适当照顾。 是年,全镇定销 1225 人,定销粮食 156 公斤。 1991 年,上级核定全镇
农村粮食定销 1239 人,粮食 210 万斤。 1993 年后,取消农村定销口粮,实行挂牌供应、
市场调节。
城镇居民粮食供应 1955 年 12 月,先在 3000 人口以上城镇实行以人定量、按户
计算的供应办法,然后全面铺开;农村小集镇也逐步改变原来核实人口按户定量的供
应办法。 对半工半农、半商半农等人口,以全家全年农业生产所收获的粮食数量多少分
别进行定量。 凡全年生产粮食能安排全家人口 3 个月以上口粮的,以农村粮食统购统
销暂行办法办理;凡全年生产粮食供应全家人口 3 个月口粮以下的,按照城镇粮食定
量供应暂行办法办理。 居民口粮以人定量供应标准,按照劳动强度、年龄大小等情况分
等核定。 根据国务院以人定量 4 类 9 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划分为 4 类 9 等 17 级 69
个主要工种。 1958 年 10 月,根据上级决定,部份定量标准作了调整,从原来平均综合定
量水平 12.7 公斤调整到 13.58 公斤。 1960 年 11 月,为响应国家号召,节约粮食,共度难
关,除少数工种外,定量标准都有所降低。 1962 年第四季度起,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
工,在按人定量以外每人每月增发 0.5 公斤熟食票。 1963 年 1 月起,熟食票发放范围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