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6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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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控制城镇吃商品粮人口, 龙港粮食部门建立定量人口分户清册, 详细记录姓
               名、年龄、工种等情况,作为核实人数和发放粮票的依据。 同时本着户、粮一致原则,凡
               人口变动均先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手续,然后粮食部门凭公安机关户口证件办理粮食

               供应关系。 农业人口转为城镇人口,按上级下达的指标,由公安、粮食部门共同审批。
               1983 年起,县人民政府授权公安局审批。 1990 年起,审批权归市人民政府。 1996 年后,
               实行小城镇户粮改革。 根据国家粮食部通知,2001 年 5 月 1 日起,取消《市镇居民粮食
               供应转移证明》,同时停止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集市贸易
                   民国时期,民间粮食供求均赖市场自由调剂,私营粮商较为活跃,其中以私营碾米
               厂经营粮食尤为大宗。 他们大批购进稻谷,经加工后批售大米。 还有一些经营规模较小

               的粮商粮贩。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地实行粮禁,粮食商人急剧增加,粮食经营日趋活跃。
               民国 32 年(1943)后,实施粮食管制,严禁粮食输出,粮商逐渐减少。 抗战胜利后,因物
               价飞涨,货币贬值,商品流通多以粮价左右价格,甚至以粮易物,粮店经营清淡,粮商纷
               纷歇业。

                   解放以后,粮食流通渠道经历了多次大的变化。解放初期,粮食市场多渠道经营,国
               家征收的公粮只供军政人员之需,民间供求仍赖自由市场,由个体粮商所控。 中粮公司
               平阳县支公司成立后, 逐日出示粮油牌价, 稳定市场粮价, 允许个体粮商合法经营。
               1953 年 7 月开始,凡私营粮商收购粮食,须经县工商科批准,并按国家牌价收购。 同年

               12 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并开始对私营粮商、粮贩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有的被吸收到
               国营企业,有的转为国营代销店,有的给予转业。 1954 年 8 月,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征
               购任务之后把余粮拿到国家粮食市场出售,也允许在农村进行少量互通有无的粮食交
               易,但严禁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1957 年 8 月,关闭粮食市场,由国家粮食部门单渠道经

               营。 1965 年 2 月,遵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建立国家粮油交易所,取代粮食市场的通知精
               神,允许建立粮食交易所。 1973 年,为方便群众互通有无,允许群众进行少量粮食品种
               调换和余缺调剂,但不准生产队集体粮食进入市场出售。 1974 年 7 月又关闭市场,全面
               管死。 1978 年 12 月起,有领导有计划地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开展议价经营,组织城乡群

               众进行粮食交易;但不准投机倒把,不准长途运销,不准买卖粮油票证,不准机关团体
               到农村采购粮食。 粮油交易所可根据供求情况,开展吞吐业务。 1983 年开始,按照中央
               规定,农民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超购任务后,其余粮食可以自由出售,撤销数额限制;
               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商业组织可以进行粮油购销,农民也可以进城经营,但在完成全县

               粮食征购计划前,不开展多渠道经营。1985 年,粮食改为合同定购,粮食市场放开。1987
               年 10 月,国务院作出规定,不准私人经营、收购、批发粮食和食用油料。 1988 年秋又规
               定,大米由粮食部门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但禁而不止。 1999 年,龙港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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