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5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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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篇 财税 金融 保险 证券 - 463-
浮动。 90 年代期间月息(包括综合费率,下同)约在 20‰~25‰之间,21 世纪初月息约
9.9‰~10.8‰,2009 年月息 1.8‰~2.3‰。 到期不赎当,其逾期时间的当息和综合费率
加收20%;逾期一年不赎当,作绝当拍卖抵债。
典当有限公司营运资金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自有货币资本金,方鑫为 500 万、港
银 1500 万元、诚信 500 万元;二是借款(包括向银行贷款),借款额可以达到资本金的 2
倍。 1988 年,方鑫累放质押放款 408 万元,年末余额 69.7 万元;1990 年,累放和年末余
额分别上升到 2681 万元、519 万元;2005 年,累放 1031.63 万元,年末余额 425.55 万元。
2009 年,3 家典当累放质押款 7332 万元(其中方鑫 1191 万元, 港银 3800 万元, 承信
2341 万元),年末余额 1560 万元(其中方鑫 467 万元,港银 830 万元,承信 263 万元)。
1988 年~2009 年龙港典当业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累放额 年未余额 年份 累放额 年未余额
1988 408 69.70 2004 631.22 417.73
1990 2681 519.40 2005 1031.63 425.55
1991 5434 700.30 2006 1075.41 478.91
1992 5708 820.00 2007 960.60 377.49
1993 4100 1400.00 2008 1561.86 470.50
2003 2100 1100.00 2009 7332.00 1560.00
民间信用
境内民间借贷古自有之,形式多样,方便灵活,是互通有无,解燃眉之急的民间直接
信用。 旧社会,农村流传着“农民头上两把刀:地主的地租重,借债的利率高”民谣,一些
地主、富农、资本家利用贷放货币或实物方式,对贫苦农、渔民进行高利贷盘剥。 民国期
间高利盘剥形式繁多,通行有“利滚利”,月利率 30‰,且按月计算复息。“出门利”,月利
率 20‰左右,在借款本金中现扣利息。“放谷银”,春以谷价 6 折借款,待夏收还谷(即春
借谷 60 市斤,夏还谷 100 市斤;也有春借谷 100 市斤,夏还谷 150 市斤),或借谷还米、
借麦还米、借番薯丝还谷等。民国后期,物价一日数涨,以放谷银为多。“卖青苗”,贫苦农
民在青黄不接急需用钱时,向高利贷者出卖自己田里还在生长的稻谷,预卖的稻谷价
格都偏低于市价。 如果当年收成好 ,稻谷市价涨落不大,农民的损失还能忍受;要是碰
到收成不好,市上谷价大幅度上涨,农民的损失就惨重了。
解放初期,政府曾一度明令禁止高利贷活动。 1954 年 3 月 5 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
部部长邓子恢在全国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向农村高利贷作经济斗
争,经工作逐步排挤高利贷,直至最后由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占领农村信贷阵地,达
到完全消灭高利贷。”1954~1961 年 3 年“暂时困难”后,高利贷再度滋生。1964 年 2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