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2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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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损失赔偿。 同年 8 年,为适应个体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将个体工商户财产从家庭财
产中分出,单独开办“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 是年,全镇保费收入6.3
万元;赔款 4.76 万元,赔付率为 75.76%。 1989 年 6 月,试办单位集体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附加盗窃损失保险,保费率为 2‰。 同年 8 月,开办家庭财产单项盗窃损失保险,保费率
为 2.5‰;并推出储金性的储金保险业务。 是年,全镇保费收入 13.1 万元;赔款 11.76 万
元,赔付率为 89.78%。 1995 年,保费收入 52.16 万元;赔款 41.34 万元,赔付率 79.26%。
2000 年,保费收入 95.01 万元;赔款 35.03 万元,赔付率 36.87%。 2009 年底,城乡居民家
庭财产保险费收入 571 万元;支付赔款 381 万元,赔付率 66.73%。
货物运输保险 凡属装载于不同运输工具运往国内各地的货物保险,统称国内货
物运输保险。 保险费率按不同运输工具,区分运往本省、邻省、隔省、远省等不同目的地
确定不同费率,联运时另加费用。 1987 年 10 月,合并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1988 年
1 月停办基本险,发展综合险。 货物运输保险有上门投保、代理保险、预约保险 3 种,以
委托运输、托运部门代理为主,在托运货物时直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手续,签发保
险单。 镇内于 1984 年开始办理, 从承保情况统计, 公铁路联运占 33%, 公路直达占
64%,水运占 3%。
运输工具保险 指机动车和船舶两类,凡经车辆管理部门和航运管理部门检验合
格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船舶以及各种特种运输工具都投这项保险,如遇自然灾害
或意外等造成经济损失,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 1984 年 2 月前称汽车保险和机动车保险,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
责任险及附加驾驶员、乘客人身意外险。 机动车保险一直属于拳头险种,约占财产保险
费收入 60%以上。 2005 年,承保 4094 辆,承保金额 43732 万元,收取保险费 1025.3 万
元;赔案 899 件,赔款 566 万元。 2009 年,各类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入 12958 万元;支付赔
款金额 5437 万元,赔付率 41.96%。
国内船舶保险 不分轮船、木船船舶保险,统称国内船舶保险。龙港镇从 1984 年开
办此项业务。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火灾、雷击、爆炸、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失
踪以及发生碰撞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货物、设施遭受损失。 保险费率按照船舶种类、
船龄、吨位、航行区域确定。 国务院 1984 年 2 月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船舶
必须办理船舶保险。 龙港镇于 1985 年开办此项业务 , 当年承保各类船舶和渔船近百
艘。 1986 年以后,县人保公司停办船舶保险,由市分公司承办。 2004 年,县太平洋财产
保险公司承办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