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7 - 龙港镇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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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篇 龙港镇人民政府                                 - 555-


               续表
                               在乡伤残军人抚恤               在乡伤残军人护理               在职伤残军人抚恤
                  年 度
                              人数         定补金         人数         定补金         人数         定补金
                   1999        26        45900         1         1800        55         11610
                   2000        25        58220         2         3600        58         14785
                   2001        56        163050        2        16320        92         28309

                   2002        56        114250                              92         34164
                   2003        56        122800                              92         39770
                   2004        60        128650                              86         37370
                   2005        66        158150                              90         45170
                   2006        75        649892                              90        248160
                   2007        79        792336                              90        321810
                   2008        91        934780                              87        409380

                   2009        94       1144541                              83        461280
                   合计          945      34933204       9        28920       1168       1692806


                   群众优待 农村对军烈属优待与照顾,已经形成新风尚。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优
               待形式亦随之改变。 1951 年始行代耕,对缺乏劳动力的军烈属,视其困难程度由农村干
               部、民兵无偿代为耕种。 1956 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制度,以农业生
               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总劳动力的平均劳动日为标准,补足烈军属本人参加劳
               动后低于标准的工分。 优待劳动日的报酬在公益金中支付。 1981 年农业实行家庭承包

               责任制后,改为优待现金,农户以承包耕地负担烈军属优待金。 1989 年 3 月实行征收兵
               役义务费制度,对年满 18~22 周岁的男性公民,每人年征收 30 元为军属优待金。 对农
               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年发给军属优待金 500 元,非农业户口的现役军人,发给军属年优

               待金 200 元。 而后优待工作逐步完善,优待金也有所提高。 龙港镇 1992~2001 年给现
               役军人家属 2084 户, 发放优待金 2457650 元。 同时从 1998 年开始对重点优抚对象发
               放优待金,至 2001 年共有 474 人(次),发放优待金 264300 元。 其中 1998 年、1999 年和
               2000 年均为 90 人次,分别发放 40500 元,2001 年 90 人次发放 142800 元。 2009 年给现
               役军人家属 247 户发放优待金 1915820 元。 对重点优抚对象 205 人(次) 发放优待金

               2129670 元。
                   救 济 国家对严重贫困户、“五保户”以及遭遇不幸、自然灾害而不能维持生计的
               村民,给予生活救济。 县民政局每年拨发社会救济和冬季棉衣、棉被,由镇政府掌握发
               放。 救济采用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居委会)审查,组织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的

               办法。
                   1985 年 7~8 月,龙港镇连续遭受龙卷风及六号、十号台风袭击。 县民政局曾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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