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7 - 武义县志(198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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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币    ·599·


               务、吸收储蓄、回收贷款以及向居民个人征收税款等方式把货币收回银行,使流通货币数量同商品流
               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以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
                   货币回笼只有1994年一年,其主要原因是得益于股份合作制开发农业成果,农户个人货币收
               入迅速增长。1993年比1992年增加447万元,增长16.78%;1994年比1993年净增加9085万元,增长

               292.03%,相比提高了275.25个百分点。

                   表17-8             1986年~2005年武义县部分有代表性年份现金投放回笼表                                 单位:万元
                 年份     现金总收入       现金总支出       投放回笼(-)        年份     现金总收入        现金总支出       投放回笼(-)
                 1986     23234       24918           1684     1995     392042      391510            532
                 1990     49873       51216           1343     2000     675523      709676          47859
                 1994    244431      244377            -54     2005    2438686     2491696          53010


                                                   第四节    反假币



                   防、打假币是各级人民银行的职能之一。县人行为加强对人民币的保护,稳定金融秩序,维护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于1995年9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有关规定,会同县公安局向全县颁发了《关于加强保

               护人民币的联合通告》。1999年6月又根据上级行统一部署,向县政府报送了参与全国反假币宣传周
               活动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安排,县政府召开了反假币工作联席会;分管副县长在电视上作宣传讲
               话;相关金融机构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在城乡开展宣传、咨询活动。从2002年5月1日起
               启用统一的“假币”印章和专用收缴凭证。11月19日为实施反假币专职人员持证上岗,县人行举办了

               首期反假币专职人员培训班,到2003年年底,共培训了4批420余人,颁发反假币资格证415份。
                   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金融机构在收缴假
               币过程中有重要案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为贯彻落实以上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行统一部署,

               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18日县人行开展了对办理现金业务的62个网点布置了自查和组织抽查了14个网
               点,规范了收缴假币工作程序。2005年,全县共收缴假币2603张。

                   表17-9                  1986年~2005年部分年份全县收缴假币统计表

                     年  份           1986       1987       1989      1990       1995       2000       2005
                收缴假币金额(元)            0          5         100        1100      24395      90541      211456




                                                 第五节    金银管理


                   县人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人行浙江省分行等四单位联合下
               发《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于1990年5月15日同县工商局、物价局联合发出《关
               于清理库存金银饰品的通知》,要求自文到之日起停办黄金饰品奖售储蓄业务;任何单位不得销售金

               银饰品,已办理销售业务的立即停办;所有库存银饰品交县人行,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收兑,库存
               黄金饰品转让给省内3家定点厂家。1993年8月20日县人行又同县工商局发出《关于加强全县金银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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