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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患子宫外怀
第二节 女工生育保险 孕实施手术的, 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个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
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
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 资的300%计发; 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
1996年12月25日印发了永人劳字〔 1996〕 146号 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永康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永政办发〔 2005〕 女职工在妊娠期、 分娩期、 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
177号《关于印发永康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 的相关医疗费用,由生产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
知》、 永人劳〔 2006〕 67号《 关于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 行补偿。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偿:平产1500元,
通知》,将全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难产2200元。
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范畴,于1997年4月1日起实施 至2007年全市参加生育保险人数2.3万人,享
生育保险。 受生育保险待遇1076人,支出基金345万元。
生育基金统筹 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按 表3066 1997~2007年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汇总
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征缴。生育保险 参保人数 享受人数 基金收入 基金支出 年末基金
基金包括缴费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 年份 (人) (人) (万元) (万元) 结余(万元)
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增值收入,生育 1997 14378 41 33 11 22
保险滞纳金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1998 13418 136 49 23 48
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999 12166 208 56 49 55
凡是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符合计 2000 11172 131 54 30 79
划生育条件规定的职工可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2001 7115 62 43 17 105
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 2002 6678 99 47 33 119
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 2003 6764 69 62 28 153
育津贴,如分娩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或多胞
胎生产的, 每多生产一个婴儿, 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 2004 6008 100 50 26 177
育津贴;分娩时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 2005 6412 26 60 11 226
及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 含3个月) 以上、 7个月以下 2006 7935 18 99 7 318
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3 2007 22978 186 207 110 415
第七章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过多、统得过死、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积极推行劳动
分,是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体 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的《国营企业
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失业保险制度在社会经济生活 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
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稳定作用。 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
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上述规定出台后,省人
第一节 制度建立 民政府随即制定了四个相关的实施细则。根据省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
1986年,为消除计划经济体制劳动制度中包揽 定,永康市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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