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1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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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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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制职工也参加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标准为18 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待
              元/人/月,职工个人标准为9元/人/月。                              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的时
                  2003年1月1日,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 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
              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 金;( 2) 缴费时间满1年的, 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
              缴费记录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规范城镇企事业单位 金;( 3)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 1年以上的部分,每满
              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行为,规 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

              范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程序, 准确审定失业人员申 4个月) 不满8个月的, 按照8个月计算, 但享受待
              领失业保险金资格、 确定待遇期限, 按照《 社会保险 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征缴暂行条例》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                               2004年12月29日,浙江省财政厅、省劳动和
              法》的规定,结合永康实际,在全市建立失业保险个 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
              人缴费记录制度。                                          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的通知》, 对失业保
                                                                险基金促进再就业支出做出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

              第三节 完善制度                                          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在确保失业人员保险待遇发放的
                                                                前提下,为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在当年筹
                                                                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统筹安排并直
                2003年9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接列支。再就业经费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
              议在对《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进行修改的基础 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给享受失
              上, 审议通过了《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为认真贯 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 职业
              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 培训的补贴。
              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                               2005年10月19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
              于贯彻〈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和 征缴暂行条例》《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等法
              《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                           律、 法规, 制定《 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
              例的意见》文件精神,出台了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 法》。办法规定在永康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
              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该意见 企业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开
              明确了永康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及享受待遇。失业保 展五费合征。失业保险费基数实行缴费单位缴费基
              险参保范围:永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 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分离的办法确定。缴费单位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 计算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

              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和国家机 资总额的1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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