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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卷 劳务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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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资”企业(中方职工)中推行待业保险制度。 业、古丽镇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失业
企业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月0.85元标准缴纳待业 保险基金收缴标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职工工资
保险基金。企业宣告破产、企业濒临破产整顿期间 总额1%缴纳,其他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缴
被精减、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违纪辞退而待业的企 纳。职工个人按单位平均工资0.5%缴纳失业保险
业职工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均享受 基金。为便于操作,根据上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是
职工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待遇。 年应缴纳的绝对额,从1996年一季度开始,单位缴
1992年7月, 针对当时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实施 纳标准为4.22元/人月, 职工个人1996年一季开
范围不广、 保险涉及对象狭窄、 社会化程度低、 承受 始, 缴纳失业保险基金, 标准为2.1元/人月, 由企业
能力弱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又下发《关于完善城 开户银行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代为扣缴。职工个
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同年11月4日,永 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
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劳动人事局〈 关于贯彻 缴。以后根据上年平均工资逐年提高, 1998年7月
实施省人民政府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意见〉 起单位缴纳11元/人月, 个人6元/人月, 其中, 下岗
的通知》,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失业 职工单位7元/人月,个人按3元/人月。2001年5
保险制度,扩大了实施范围、保险对象和待业保险支 月起,企业单位15元/人月,个人按7元/人月,事业
出项目。 单位18元/人月,个人9元/人月。2002年8月起,
待业保险实施范围、保险对象从20世纪80年 企业和事业单位统一标准,单位19元/人月,个人9
代已经实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 元/人月。2004年5月单位22元/人月, 个人11
单位、“ 三资” 企业( 中方职工), 逐步扩大到下列城镇 元/人月。
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企业、镇办企业、股份 建立市(地)和省两级调剂金制度。永康从收取
制企业、私营企业。保险对象除原来规定的宣告破 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中提取12%,在每季度终了后
产企业的职工、 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 10日内上缴金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作为省和金
的职工、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违纪辞退的职 华市的调剂金。其中的6%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
工四种对象外,扩大到下列人员:按浙政办发〔 1991〕 内,由金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上缴省劳动就业服
192号文件比例辞退的企业富余职工、经市(地)人 务机构,其余的6%留作金华市调剂金。
民政府(行署)批准关停、已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企 从1996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增加了再
业中被精简的职工、被企业依法开除、除名的职工、 就业功能,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20%的
从城镇招用的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临时工,因合 比例提取促进再就业经费,包括职业介绍费、转业训
同终止或解除的;城镇私营企业从城镇招用的合同 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用于失业职工转业训练、生产自
制职工,因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 救、接受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支出。
准享受待业保险的待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标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
准调整为: 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从 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3月19日, 劳
1992年11月起调整为2元/人月, 1994年7月调整 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为2.75元/人月, 1995年4月调整为4.22元/人月。 根据条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关
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根
第二节 保险实施 据规定,永康市将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结余转回
基金, 取消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账户。
1999年7月19日,永康市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转发了《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
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以公告第35号 施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从是年1月
颁布了浙江省第一部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 浙 1日起, 全市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
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条例规定,全市实施 失业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所有在职职工、合同
失业保险范围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 制工、临时工。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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