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永康市志
P. 314
第四卷 水 利
犇犐犛犐犑犝犃犖犛犎犝犐犔犐
现场勘测,划定采沙范围,规定作业方式,签订合同
后发放采沙许可证。同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对 第四节 水利资金
无证采沙、越界采沙、毁堤挖沙、弃放石渣等违法违
规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2002~2004年,发放采
沙证130本, 发证率95%, 年采沙量11万吨, 收采 古代修塘建坝均靠民力自建,所需经费按灌注
沙管理费10多万元。 田亩协议筹集,亦有耕者出力,田主给食或向富户殷
2000年6月始,对华溪、古山镇、世雅村群体性 商募款。民国期间,水利经费仍以地方自筹为主,或
设障行为进行整治,拆除侵占河道建筑物13处,搬 拨借积谷或贷款。1944年,士绅郑济芦呈请兴修九
运建筑废料2300立方米。2002年,开展以河道清 龙塘, 贷到中国农民银行工程款125万元。1947
障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清理河障36处,计4.3 年, 政府对兴修水利进行工赈, 受赈工程有柘坞前塘
万立方米。清除永康江李店河段工业废料、生活垃 等堤岸、溪坝。赈面粉7.15吨,大米0.49吨,受赈
圾500立方米,南溪新店工业区河段铸造废料2000 7434人。
立方米。对涉河工程建设项目, 如临河、 跨河、 穿河 1949年5月8日永康解放后,县人民政府除对
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永久性建筑和临时性设施,建 部分水利工程适当贷款外,采用“以工代赈”政策,扶
助修复堤坝,处理险工,恢复生产。是年8月金华专
立审批制度,参与工程设计会审、监督工程施工和竣
工验收。 署补助粮食810千克,修建排塘村梅花坑水库。
1991年8月,杨溪、太平、三渡溪、黄坟、洪塘 1950~1951年, 共贷大米40.72吨, 贷款1873.3元,
兴建城南三联坝,前仓乡光瑶坝和清溪乡杏里村三
坑、上黄等水库相继与周边乡、村理清地籍权属,划 百湾等防洪工程。1952年, 全县有47处水利工程
定管理范围,并埋设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行使管理 共贷款1.91万元。1953年,有23处水利工程共贷
权。其中,杨溪、太平、三渡溪等中型水库管理范围 款8082元。1954年,实行“民办公助”原则,国家对
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丘地带。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 水利建设投资逐步增多,特别是县修建的水利工程
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坝区管理范围 基本是由国家出钱,群众投工。
为大坝两端不少于100米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线为 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带动了水利建设,是
界, 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300米地带。大坝保护 年省直拨水利经费2.7万元。1958年后,太平、三渡
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100米的地带。黄坟、上 溪等中型水库被列为国家基本建设补助项目,补助
黄、洪塘坑等小(一)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征用 资金各为402万元、 142万元。黄坟、上黄等小(一)
的土地和山丘地带。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以下的范 型水库被列为重点农田水利建设补助项目,均由省
围, 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 库区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 核拨水利资金到工程。1981年, 水利补助资金由省
位以下至管理范围之间的范围。坝区管理范围,为 包干到县,永康包干基数为28.10万元。1986年后,
大坝两侧不少于5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为界,大坝背
水坡脚处100米地带,大坝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
50米地带。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采取管理措
施,禁止在库区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石、葬坟、伐木。
同时开展绿化造林,优化库区环境。1992年开始建
立水域占用审批制度。2002年,规范水域占用审批
程序,完善水域占用补偿措施,规定国有水域(包括
河道)每平方米收占用补偿费60元,临时占用的均
以每月3元/平方米收取。水域补偿费由市财政计
收,用于替代工程建设或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对擅
自占用水域行为严加查处。1998~2002年,查处水
域占用案件140多处。 图462 2006年建成日供水10万吨的南山水厂
〉〉〉2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