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6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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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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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其 中
当年造林
年份 面积合计( 公顷) 用材林(公顷) 经济林(公顷) 薪炭林(公顷) 防护林(公顷) 其他(公顷)
1976 2050 1866.67 16.67 — — 166.67
1980 772.67 640 125.4 — — 7.27
1984 1294.67 874.67 420 — — —
1986 1714 783.87 930.13 — — —
1988 712.67 666 26.67 20 — —
1995 518 101 402.07 — 14.93 —
1998 530 57 368.87 — 103.86 —
2000 421.13 — 391.27 — 12.27 17.6
2001 244.33 — 227.73 — 14.67 1.93
2002 212.67 — 69.33 — 143.33 —
2005 118 — 45.33 — 54 18.67
2006 96.47 45.2 24.8 — 24.67 —
2007 55.2 188.73 14.27 — 32.2 —
注: 1. 绿化造林面积包括迹地更新、低产林改造及新造幼林成活率40%以下的重造面积。2. 作业面积是指一年内同一块
地重复分次抚育面积。
立林业协会和山林保护协会,制订乡规民约,共同保
第三节 封山育林 护山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1年县人民政
府成立护林组织,划定封山区,制订护林公约,村与
村、 乡与乡之间建立联防护林组织。1957年县人民
清代以前,封山育林由村或山主联合订制规约 委员会颁发“封山育林、保护山林”公告,对原有的中
自发实行。民国时期实行“禁山护林公约”。1945~ 幼林和新造的幼林实行封禁。1962年人民公社实
1949年,珠山、仙义、六安、崇道、历山、永安等乡成 行三级所有,为封山育林创造良好条件。1966年
“文化大革命”开始,护林工作受到影
响,山林破坏严重,至20世纪60年代
末期才恢复正常。1980年后国家颁发
《森林法》,县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林
业部门成立防火办公室、林业公安派
出所、林政科等组织。1984年对封山
育林实行经济扶持政策。以村为单
位,每块封山育林山地不少于13.33公
顷,封禁时间连续4年以上,确定封山
育林面积、坐落和时间,由乡村或农户
与县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双
方权利和义务,资金补助标准。经县
林业局检查验收后, 凡符合封山育林
标准的,每年每亩补助0.50元(其中
图1225 20世纪80年代实行封山育林后的景象 省、县各负担50%)。是年,全县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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