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5 - 舟山市定海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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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编 民            政






                                                     第二节         优     抚



                      1988 年 7 月 18 日,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发布实施,全区优抚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
                  度化、社会化轨道,各类优抚对象得到国家和社会抚恤、补助。是年,有享受定期补助老复员军人
                  193 人,人均月补由 22.85 元提高到 31.86 元;享受定期补助退伍军人 35 人,人均月补由 17.80 元

                  提高到 26.73 元。1990 年春季,为农村退伍军人修建住房发放补助款 1.21 万元,钢材 8000 千克,
                  部分生活、住房有困难退伍军人得到照顾。是年 4~6 月,对全区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进行调
                  查,为优抚对象调整定恤、定补标准。5~8 月,对全区革命伤残人员进行调查、审核和换发新证,新
                  证换发率 100%。是年 10 月,全区城乡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统筹优待,平衡负担办法,发放城乡义

                  务兵优待金。1992 年 5 月,下发《定海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是年,全区有 19 个乡镇对义务
                  兵实行养老保险。1999 年,全区优抚事业费自然增长机制基本建立。
                      2000 年 3~5 月,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重点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
                  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区民政局对 12 个乡镇、街道(除解放、昌国、环南、城东)进行重点优抚对

                  象普查,全区有老复员军人 162 人、在乡伤残军人 11 人,烈属 8 户,病故军人家属 12 户,带病回
                  乡退伍军人 40 人;有烈士塔 2 座、光荣院 7 家,取消不符合规定定补人员 28 人。2004 年 1 月,区
                  政府出台《定海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补助范围为:在乡革命烈士家属、因

                  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三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954 年 10 月 31 日以前(抗美援朝
                  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退伍义
                  务兵。2005 年,为全区 147 名伤残军人做好新旧残疾等级套改、换发新式伤残证工作。是年 6 月,
                  出台《舟山市定海区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实施办法》,改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
                  生活待遇,慰问优抚对象近百人,发放慰问金 35 万元。及时补发残疾军人优抚金 45 万元,安排军

                  人子女入学 128 名;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416 户、161 万元。
                      2007 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18 户、197 万元,为 314 名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各类优抚金
                  217 万元。



                                                   第三节         退役安置


                       安置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安置,是保证部队干部队伍新陈代谢、不断提高“四化”水平的重要措施。
                  安置有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四种形式。1987 年 1 月,定海撤县建区后,设定海区军队退休干部、
                  退伍军人、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副区长任组长(主任),总揽安置工作,民

                  政局局长、人武部部长任副组长(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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