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3 - 舟山市定海区志
P. 663
第十三编 金 融
际收支 5 日申报制。2002 年起,对外汇指定银行和涉汇企业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现场核查,
至 2005 年,累计核查外汇指定银行 12 家次,企业 4 家,对 3 家严重漏报、错报银行进行处罚。是
年,对企业贸易项下的信用证、托收和汇入汇款收入,试行由外汇指定银行代申报,提高申报速
度和质量。至 2007 年,核查外汇指定银行 22 家次,企业 4 家,对 5 家严重漏报、错报银行进行处
罚。
经常项目管理
1989 年,市外汇支局制定贸易外汇分成办法,对企业自营出口创汇结汇随时分成。非贸易外
汇分成由原按季向省外汇局审批改为按月分配在当地留成,并在旅游创汇企业中选择 3 家作为
首批承包试点单位。1990 年初,试行出口收汇登记核销制度,出口创汇企业按规定将出口货物向
外汇局逐笔登记,收汇后办理核销。1991 年 1 月,施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外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企业出口后及时收汇。1992 年,将出口收汇核销与企业外汇分成、调剂、出口退税相挂钩。1994 年
1 月,人民币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3 月,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并
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明确、细化银行结售汇凭证和程序规定。4 月,规定境内居民出境探亲、
定居、留学和因其他需要兑付外汇,可按《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兑付外汇有关规定》持证明材料向中
国银行舟山市分行办理兑换。8 月,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核销。1995 年 1 月,外汇兑换券
停止在舟山市场流通,6 月底为收兑截止日。是年,建立市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一批出口企业核
销员经过培训考核获《舟山市出口收汇核销员证》。1996 年,建立出口逾期未交单、出口逾期未核
销企业档案和出口逾期未收汇情况按季通报制度。1997 年 3 月,全区进口付汇核销工作由外汇指
定银行转到外汇局办理。同年,先后举办 6 期各类外汇业务培训班,培训有关业务人员 250 余人
次。1999 年 1 月,实行海关、银行与外汇局之间进口付汇核销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制止骗汇。
2001 年,外汇局将远洋渔业企业用汇审核权下放给外汇指定银行,由银行直接办理。6 月 1 日起,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投入运行,出口企业可通过网上领单、交单,实现外汇局、海关和税务部
门联网数据核查,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为年度出口额 200 万美元以
上外贸出口企业和远洋渔业、免税商品供应及旅游企业等几家特殊行业开立外汇账户。2002 年,
取消中资企业开户门槛,对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法人或组织开立外汇账户。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进行调整,账户内可保留现汇比
例分档次核定,对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比例为 80%以下(含 80%)与
80%以上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分别按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30%与 50%核
定。同时调整因公出国用汇购汇标准。2005 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限额结汇期限由原来 10 天放
宽到 90 天。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再次调整,出境时间半年以下,购汇
金额由原等值 3000 美元调整到 5000 美元,出境时间半年以上,购汇金额由原等值 5000 美元调
整到 8000 美元,简化相关购汇手续;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再次调整,分别
由原来 30%、50%调高到 50%、80%。并推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工作。试行取消省内“贸易进口异
地付汇备案”业务,方便进出口企业。 2007 年,根据“严进宽出”思路,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专
项检查及季度大额交易检查工作。
639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www.fineprin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