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2 - 舟山市定海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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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志
证。2000 年 2 月,省重新修订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换发国家统一制式新版收费许可证,对经营服
务企业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全省实行收费许可证计算机管理。自 1993 年起,物价部门
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上一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验。至 2007 年底,全区有 79 家行政事业
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2007 年度合计收费 1.29 亿元,其中行政性收费 0.65 亿元、事业性收费 0.64
亿元。
中小学收费
1988 年,小学杂费 1~3 年级为 7.5 元 / 学期,4~6 年级为 9 元 / 学期,初中杂费为 15 元 / 学
期。1990 年 3 月,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接收户口不在城镇(县、区城镇)的子女借读,经当地
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借读费”。1996 年秋季,对小学 1~6 年级参加“放心班”收费调整
为 8 元 / 月,允许下浮。2001 年,清理和规范中小学收费,是年秋季,取消补课费、双休日兴趣班
费、小学生放心班费、信息技术课收费。对学生保险、购买校服强调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城镇中小
学实行“学校开票、银行收款”制度。2003 年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高中择校实行限人数、限分数、
限钱数的“三限”要求,设立并确定“高中择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规范择校费以后,严禁收取各
种与入学挂钩的建校费、赞助费、捐资费等款项。2004 年 4 月,出台《舟山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
法》,规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代管费、代办费四项。同年秋季,贯彻全国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政府办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在
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11 月,规范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代办服务行为,规定代办服务项目和标准,代办服务实行“登记制”,代办服务项目和收
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供学生及其家长选择。2006 年春季开始,取消学生搭伙费;自秋季
入学开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杂费,只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及代办服务费,住宿费按
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是年,免除杂费后减轻
全区学生家长负担 148.7 万元。2007 年春季开学开始,又免收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费,
减轻全区学生家长负担 440 万元。
医疗收费
1990 年 7 月 1 日,定海全区贯彻执行《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试行)》,区人民医院执行一级医
院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执行区(中心)卫生院收费标准。1991 年 7 月,全省调整医疗收费标准,门
诊挂号费从 0.20 元 / 人次提高到 0.50 元 / 人次。1996 年,分别提高洋岙医院、妇幼保健院部分病
床收费标准。1997 年 1 月,对医疗机构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幅度,全区医药费用在 1996 年基础上增长不超过 22%。提高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护理
费、治疗费标准,适当提高化验等收费,增设门诊诊疗费和二级、三级护理费,降低 CT 机、磁共振
仪、碎石机、彩色 B 超收费标准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取消门诊检查费和住院终末消毒
费,规范一次性材料收费。1998 年 1 月,取消门诊等公用场所空调费。6 月,确定普通病房住院床
位费 11 元(4 人间)。11 月起,实行境内外患者相同收费标准,并审定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2000 年 3 月,专家门诊挂号费调整到 7 元(主任医师)、诊疗费调整到 10 元(省级名医),急诊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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