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5 - 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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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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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征兵实行招募制,无安置法规。1947年10 介绍11名荣、复、退伍军人到金华、杭州、上海等地
              月,成立县退役军人就业辅导委员会,由县长兼主 进行治疗和疗养。
              任,县参议长为副主任。政府虽有这个组织,但未发                               1981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农村。对
              放过安置费, 也很少进行就业安置。是年国民政府 带病回乡和有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量才使用,适当
              制订了关于《复员军官和转业人员管理法规》,规定 照顾。1983年,接收退伍军人325名,其中城镇入

              复员军官、转业人员已办理退役手续者,自奉命退役 伍18名,残疾军人8名,女兵1名,分别分配到企事
              之日起, 不再保留现役军官身份, 复员、 转业时分发 业单位工作。入伍前居住农村的298名仍回农村。
              路费及两个月候差薪津, 由所在部队当月一次性发                           对68名生活上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作一次性经济补
              给,如调整工资、不再补发。分发薪津后,两个月内 助8230元。
              未受业者,其候差期间,如有请求,应向其直属机关                               1982~1985年,对98名住房有困难的复、退军
              报告, 不得越级呈报。转业人员之文武官阶比较, 虽 人,由民政局拨款4.05万元,木材68立方米,在公
              有原则规定, 但实际任用有困难, 故转业军官对于转                         社、大队群众帮助下修房、建房100多间。1986年,
              业职级,不得以文武比较,强相要求。转任无官之事                           给46名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
              业机关,应服从接收单位之规定。                                   助5700元。1987年凡荣立二等功以上者优先安
                  现行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                    排,并调高一级工资;对在部队立过功、因战因公负
              府按照政策落实复员、退伍、志愿兵、管理安置和优                           伤致残的适当照顾;对学有专长的退伍战士和转业
              待工作。1950年9月按照省人民政府指示, 成立                          的志愿兵,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对口安置。至
              “ 永康县复员委员会”。当年接待安置复员军人93                          1987年,全县接收复、退军人1.27万人,其中复员军
              人,其中提拔乡干部1人,推荐工厂3人,企事业单                           人2626人(含干部)。退伍军人1万多人。安排工
              位7人,安置农村82人。1952年改为“永康县转业                         作2415人,安置农村1.02万多人。
              建设委员会”。是年接收391人, 其中介绍任小学教
              师31人, 企事业单位2人, 复学3人, 其余安置农
              村。1956年接收复员军人297人,介绍129人参加                        第二节 安置待遇
              甘肃铁路局、新安江水电站建设。1958年8月根据
              省人委与金华专署指示,志愿军复员工作已基本结                                 货币安置     1998年, 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和
              束,撤销“永康县转业建设委员会”,改为“永康县复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制
              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1978年3月成立                           订《永康市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筹集使用管理规
              “永康县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1985年更名为                          定》,是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安置保障金,自
              “永康县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领导小                           谋职业退役义务兵每人补助8000元,转业志愿兵每

              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和                          人1万元,评有伤残等级者另增加2000元。
              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1950~1957年,接收复员军人2346人,其中成                      表3131 1950~1987年复员退伍                单位:人
                                                                             军人接收安置情况
              为国家干部的111名,复工复学的38人。介绍到其
              他行业的268人,其余回农村务农。                                      项目        复 退 数             安 置 情 况
                  1954年,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按照国务院                          年度    复员             退伍       工作       回乡
              《 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 从农村参军的回                            1950       93       —        11       82
              农村安置;从城镇参军的回城镇安置;原从工厂、学                              1951      114       —         3      111
              校入伍的,分别予以复工、复职、复学,做到“妥善安                             1952      391       —        36      355
              置,各得其所”。是年接收复退军人870名(复员                              1953      389       —        —       389
              101名), 其中复工复职13名, 安排工作18名, 其余
              均安置在农村。对带病回乡,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                              1954      362       —        35      327
              者,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办法解决。1961年                            1955      414       —        11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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