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光绪太平续志(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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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太平续志卷之二


              耗银九分,该耗银三百三十七两五钱二分二厘三毫。内 :常年留县
              解费银三十五两二钱九分三厘六毫,闰年留县解费银三十七两五钱

              二厘三毫 ;应解常年耗羡银二百八十二两三钱四分八厘九毫,闰年
              耗羡银三百两二分。
                  不入耗羡正款之内 学租银一两九钱七分五厘,该耗银一钱七
              分八厘,给本款解费。

                  北监场课税银五十八两四钱四分,该耗银五两二钱六分。
                  省米折价正银四千八百九十九两七钱九分三厘三毫七丝二忽。
              该耗银四百四十两九钱八分一厘四毫。内 :凑解省米正价银一百七

              两一钱八分六厘 ;解省米耗银三百三十三两七钱九分五厘四毫。
                  外赋 契税无额,尽征尽解。额征学租银一两九钱七分五厘解

              司,转解学院。牙税银两一十八两四钱五分旧额银四十七两四钱,自被扰后,迄未复
              额,每户征税银四钱五分。牛税银一两五钱每两征税银三分。盐杂货行税银五两
              四钱每户征税四钱五分。无定额。当税,无定额每当征税银五两。以上外赋六款
              征存解司。

                  佐杂养廉银一百八十两。内 :县丞银六十两 ;巡检银六十两 ;
              典史银六十两。以上养廉银两俱由司发府,各员自赴请领。
                  雩坛祭祀银六两。赴司请领还款。
                  先农坛祭祀银四两。借谷价内动办。

                  粮米 额征米七千六百一十三石三斗五升二合六勺。内除收

              零积馀米三十九石六斗一升一合二勺折银解司。已于科则共征米总数之下注
              明,月粮米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升五合一勺解粮道。已另列于前,实军储

              米六千一百七十八石六斗六升六合三勺。内除省米三千三百三十七
              石九斗八升六合三勺并入地丁折银征解外,实应额征本邑兵米
              二千八百四十石六斗八升。内拨放太平营每月大建米一百二十四石

              五斗,小建米一百二十石三斗五升,通年约大、小建米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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