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光绪太平续志(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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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丛书第三辑 光绪太平续志


             该兵米一千四百六十九石一斗,拨剩征解米一千三百七十一石五斗
             八升,每石折银一两六钱解司。

                 右为太邑征收解给额数,乃不易之常经。同治纪元,侯相左
             文襄公奉命督师抚浙,既廓清郡县,议减浙西杭、嘉、湖三府漕米
             重额,爰及浙东宁、绍等八属钱粮浮收之弊,檄下台州府,饬取摺
             报咸丰间征解杂支实数而厘定焉。四年夏,左文襄以闽浙总制剿平

             粤贼于闽广,咨会抚军蒋果敏公、马端愍公,上其事于朝,奉部议
             行。于是太邑昔所谓书差分利钱名目甚有多于正数者,及折色米每
             石收钱九千六百文者,禁革裁定,纤悉得中,知府刘公璈力也。其

             法,视县署必需之用款,定银米平馀之收数,计为粮户岁减浮费钱
             九千三百串有奇。其核定用款,如解府办公经费,发审委员、幕友脩膳,
             书院膏奖,院、府考试,司、道、府房费,暨押犯、雇勇等琐屑费

             项,皆取给于此,然皆指额征全数言之也。本邑尝有实欠在民催不
             及额者,征数绌则平馀与之俱绌。而押犯口粮为捕匪日益多,雇勇
             经费以缉拿日益大,一切解给条目又日益增,以今视昔,几加三之一,

             而入款如故焉。同治十年,知县吴俊以入不敷出,议定每两加钱一百文,
             阅今垂二十馀年矣。计银一两折征钱二千三百二十三文,折色米一石
             折征钱五千八百文,本色米一石折征钱四千二百文,书役斗级工食在
             内,无论城乡大、小户,一律照此完纳,永禁掣串征收,概令赴柜自纳。

             而鹤鸣、宗文两院膏奖六百串亦于平馀内支给,遂岁有定款。左侯之

             加惠士林黎庶,曷其可忘!因节书田赋之次,俾后有考焉。知府刘璈《重
             申禁令》碑 :为重申禁令事。照得本府前因太邑书役人等征粮税契弊窦丛生,居民深受其累,即于同治
             八年间酌议章程,出示严禁在案。兹据绅士陈滨等以征粮日久禁弛,请勒石永禁等情前来,除批示并札
             县一体严禁外,合再出示勒石永禁。为此示仰合属绅士民及书吏差役人等一体遵照奉行。如有故违情事,

             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提府严办,决不宽贷。毋违,特示。计开 :

                 一、完粮钱洋宜照时价兼收也。查台属通用七三重洋,民间完纳银米,多以重洋投纳。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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