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光绪太平续志(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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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太平续志卷之二
县派差一名步行下乡,随唤随到。倘有差役乘坐舆轿及随带白役在乡扰诈者,准该绅民等捆送革究。
如欠粮之户与案内之人传唤不到,方准加差协提。倘敢恃蛮抗拒,即当由县会营拨兵,从严拿办。各
宜凛遵,毋贻后悔。一、卖买田产,宜随时投税过户也。查律载,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
契价一半入官 ;不过割者,杖一百,其田入官各等语。盖税契原以清民业,过割原以清民赋,皆所以
绝弊窦、杜争讼也。又,查民间置买田地、收除过户,不准书吏需索规费。其税契一项,每契价银一
两或契价钱一千文,均征税三分,例有定额,随到随税,随时印给契尾,不准浮收延搁。今据绅民禀控,
太邑局书勒索推收规费,每号要钱数百或数千不等,甚至将契投税,掯不交还等情。可见民间粮不过
户、契不投税,皆因在官书役需索刁难,以致乡僻小民视为畏途,互相欺隐,及至积久混杂,争讼不休,
是于国计民生两有关碍。嗣后凡遇卖买田产,务于三八告期,检同契据推条,分别呈县过户投税,该
县即于下卯告期当堂印给契尾,交还该业户收执管业。倘书役人等胆敢索诈规费,以及刁难延搁,掯
契不发,准该绅民指禀查究。如该业户仍前隐漏,一经察出或被告发,亦即按律究罚不贷。
同治十一年玖月贰十六 [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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