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下洪乡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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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制定许多政策向人民
提供社会保障。本章分别记述“五保”“低保”、养老保险及各种救助。医疗保险在第十六章《卫
生保健》中记述。
第一节 “五保”和“低保”
“五保” 有史以来,就有鳏、寡、孤、独及残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些人无依无
靠,只好乞讨、流浪求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府对鳏、寡、孤、独及残疾人员实行救济,1953 年由互助组包工
代耕。
1956 年,开始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由村级负责。1978 年政府对散居
的“五保户”实行集体供给和国家救助相结合的供养办法。1986 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乡
镇人民政府统筹,每人年口粮225 千克,年供养金 114 元,1991 年提高到人均口粮250 千克/ 年,
年供养金240 元。1994 年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有抚养义务人但无抚
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根据当地实际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1996
年乡政府对农村“五保户”普遍实行集中供养。2002 年2 月县人民政府决定,供养资金标准由原
来 60 元/ 人/ 月,调整为 70 元/ 人/ 月。以后随市场物价变动,适时调整供养金。2006 年,下洪乡
集中供养五保户9 人。2010 年减少到 3 人。下洪乡近年五保人数见表 12-01-01。
“低保” “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这一制度从 1998 年开始实行,低保资金由县乡两级 6:4
比例负担,当年全乡低保人数 173 人,人均保障标准 28 元/ 月。
2002 年 4 月1 日起,县政府全面实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政府规
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县管辖的村民和城镇居民,均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
由县、乡(镇)财政按比例负担。县财政按一、二、三类乡镇分别负担 80%、85% 和 90%,其余由
乡(镇)负担。最低生活保障线每年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人均收入而定。2002 年最低保障线
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 1680 元,农村村民人均收入 1080 元,下洪乡核定低保人数有182 户33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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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飞图文 开本:210×285mm 版心:164×233mm 正文:11P 书宋 行距:19 点 41 字×36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