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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济总情与收益分配
第三节 经济收益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实行私有制。农民收益主要有农业收益(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林
业收益(木材、毛竹及其他经济林)、副业收益(养殖业及家庭手工业)。收益的分配去向有三 :一
是缴纳国税。二是缴纳地租(租地耕种的农户)、公雇:地租有定租、分租之分,定租的租额固定,
一般每亩 100 千克干谷;分租制是每年收割时在田头现分“田面谷”,多为三七分或四六分,田主
占大头 ;公雇即“官府、村里摊派的其他公共负担。三是耕种者个人所得。
1956 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土地、大型农机具归集体所有,农民参与集体生产劳动,进行评工
记分。一般 10 个工分为一个标准劳动日,年终按工分参与集体分配。集体总收入扣除税金、集
体提留、费用支出、生产成本后(这部分占收入的20%—25%),再按劳动工分分配。一般每个劳
动日0.80—1.50 元,农民收入低微。1970 年,全乡人均年收入为39.80 元。口粮则按人口数和工
分两部分进行分配,按人口数分配的约占总量 80%,按工分分配的占 20%。1970 年,人均口粮为
216.50 千克(原粮 )。 这种分配形式一直延续到 1983 年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时止。 此后,农民
除承包土地种地外,还可经营第二、三产业。所有受益除缴纳税金及乡村提成外,均归个人所有。
2006 年1 月起,国家免征农业税,农民种粮、养猪,政府还给予一定补贴,农民收入逐年增加,2010
年全乡人均收入为 5503 元,是 1970 年的138 倍。
下洪乡1970—1980 年农民收入分配一览表
表05-03-01 单位:元
年份 总收入 费用支出(含税金) 社员分配 占总收入(%) 人均收入
1970 291640 32320 214890 73.68 39.80
1971 …………………………无………数………据
1972 395560 36449 267655 69.66 47
1973 361428 63667 251987 69.71 41.32
1974 349586 65356 248787 71.66 39
1975 342806 54567 248616 70.83 37
1976 377644 34449 267696 70.08 41
1977 ………………………无………数………据
1978 360647 36403 277292 76.88 40
1979 493713 108533 349841 70.85 50
1980 509364 187609 312949 61.44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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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飞图文 开本:210×285mm 版心:164×233mm 正文:11P 书宋 行距:19 点 41 字×36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