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泰顺县公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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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防范惩治违法犯罪
1980年1月1日开始试行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
定》,县级公安机关管辖24种刑事案件:杀人,伤害,抢劫,投毒,放火,爆炸,决水,强奸,流
氓,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国家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伪造票证,
伪造公文、证件、印章,投机倒把,走私,拐卖人口,制造贩运毒品,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弹药,
制造、贩卖假药,破坏生产。1987年12月26日起,增加劫持飞机、持枪杀人、持枪抢劫、劫持人质、
特大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性案件。此外,在扰乱社会秩序、利用迷信骗财害人、强迫妇女卖淫、引
诱容留妇女卖淫、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赌博6类案件中受刑事处罚的,列入刑事案件统计。
1980年1月始,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盗窃、诈骗、抢夺案件的一般、重大和特别重大案件立案标
准的损失数额分别为25元、1000元和10000元以上。1984年8月,省公安厅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
窃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规定,将一般盗窃立案标准改为城市80元以上,农村40元以上。这个立案
标准也适用于诈骗、抢夺案件。1992年3月,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精神和浙江经济比较发达的实际情况,省公安厅会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决定
将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改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00元;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或虽
不足2000元但后果比较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
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对于盗窃财物不足立案数额标准的,一般列为治安案件查
处。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全县刑事案件呈增多趋势,其中恶性暴力案件也逐年增多。1980
年全县刑事发案161起,比1979年的81起上升98.77%。1981—1983年,全县共立刑事案件684起。其
中,杀人7起、伤害9起、抢劫1起、抢夺2起、投毒2起、放火2起、强奸10起,盗窃案件609起、占全
部刑事案件的93.86%。
1983年8月开始为期三年“严打”斗争,全县刑事发案有所下降。1984年因修改盗窃等立案标
准,全县刑事案件降为156起,1985年为187起,1986年为160起。
1987年开始发案又逐年上升,当年刑事案件224起。1988年增到446起,其中重大案件48起、比
上年多立26起。1990年刑事立案535起,其中重大案件81起,分别比1989年上升20.22%和68.75%;抢
劫案件比较突出,发生11起,1980—1989年为2起。
1992年,因修改盗窃等立案标准,刑事案件降为193起,比1991年少了340起。1993年刑事立案
299起。1993—1997年,刑事案件呈逐年下降态势,全县共发生1337起。
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公安机
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扩大。1998年9月,省公安厅强调要求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如实立案,全县刑事犯罪立案大幅上升。1999年全县共立刑事案件
834起,其中大案369起,分别是1997年的3.64倍和3.24倍。1997—1999年3年间,全县盗窃、抢劫等
侵财刑事案件持续高发,成为影响刑事立案数升降的主要因素。
2000年1月,公安部开始实行新的刑事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取消刑事案件统计中一般、重大、特
大的统计分组,按照刑事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将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案件根据财物损失数
额分档统计;取消刑事案件中的“团伙”统计,增设“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恐怖组织”等
指标。5月,公安部要求加强刑事案件受理、立案、统计工作。省综治委也要求各部门支持配合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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