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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公安志




            机关认真做好纠正刑事案件立案不实工作。是年,全县共立刑事案件919起,比1999年上升10.19%。
                 2001年1月,根据《浙江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刑事侦察部门管辖112种刑事案
            件。是年,全县共立刑事案件937起、抢劫案件34起,刑事立案数和抢劫立案数均达到顶峰,同比分
            别上升1.96%、126.67%。

                 2002年,全县刑事发案开始下降。是年,全县刑事立案796起,同比下降15.05%,伤害立案历年
            最多,达到41起,同比上升13.89%。
                 2003—2005年,每年刑事立案780起左右,犯罪严重化趋势仍在发展,杀人案件恶性程度不断加
            剧,侵财犯罪、街面犯罪、流窜犯罪高发势头不减。3年共发杀人案件7起、放火案件7起、强奸案件

            27起、投毒案件3起、抢劫案件48起、抢夺案件20起。
                 2006年3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
            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浙江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出修
            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0.2万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2万元为

            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10万元为起点。2006—2009年,刑事立案740起左右,
            每年都发生2至3起影响恶劣、侦破难度大的命案。
                 2010—2014年,全县每年刑事立案730起左右,犯罪手段恶劣、影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逐年下
            降。其中发案排名前3位的是盗窃、诈骗、伤害,分别占69.54%、7.76%、3.63%。



                 二、破案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刑事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侦破,重大、特大案件(简称刑事大
            案)由公安机关领导负责,实行专案专办,上级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有的参与侦察。1979年12

            月,根据公安部的规定,视案件大小,实行分级管理的侦察责任制,涉及多地区的大案,由上级公安
            机关协调。
                 1956年,第七次全省公安工作会议制定的《1956年公安机关规划(草案)》首次提出破案率指
            标。县公安局专门配备1至2名刑事侦察专职人员,开展刑事案件侦察破案工作。1—9月,全县共破

            刑事案件39起,破案率73.58%。其中,破重大案件11起、占重大案件数的68.75%,破年前积案10
            起、占积案数的33.33%;缴获赃物折价1050元,抓获刑事犯罪分子31名。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影响下,掀起侦破刑事积案的安全运动高潮,在破案中提出不切实
            际的“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口号,组织群众直接破案,以大办集训代替侦察和出现

            虚报破案数字的现象。1959年以后,通过不断总结破案中的经验教训,逐步纠正某些不实浮夸的做
            法,把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引上正确轨道。是年,全县共破刑事案件32起、破案率100%,其中破重
            大案件5起、破案率100%,实现政刑案件无积案。
                 1963年,刑事破案31起、破案率72.09%、同比上升3.57%,抓获刑事犯罪分子24名。其中,

            “2·18”彭溪供销社棉布被窃案的侦破经验受到温州专署公安处的通报肯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工作遭到破坏,刑事案件立案较为随意。1966—1972年,全县刑
            事破案108起,破案率81.82%。其中,破重大案件32起,破案率94.12%。1972年1月,南浦乡孙坪村
            夏某某杀死妻子,捕获后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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